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有:安监局、总工会、监察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公安部门、有关专家、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事故情况,可相应组成事故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综合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四、事故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安监

局)牵头进行,对事故展开调查:(1)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当事(知情)人,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案件调查报告》(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死亡人员名单等);(2)在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结果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监局批复。(3)安监局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事故报告作出批复(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批复)。(4)涉及对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其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

书》,经局领导审批后送交法院强制执行。

八、相关科室(队)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在90日内结案,最多不超过180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填写《结案审批表》,形成卷宗,七日内交局综合科备案。综合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卷宗报省安监局和市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