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财企〔2012〕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1]51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进程中的专项财政扶持和首发上市成功后的奖励性财政补助以及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财政扶持。

第三条申请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的拟上市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且已经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并与市金融办签订上市承诺书,进入上市股改程序的拟上市企业。

申请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并在市金融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四条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中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五条国内外合法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指国家或相关部门以政府名义开设的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股权交易市场。

第二章企业申报条件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拟申请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所在地在我市的独立法人。

2、拟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新增融资额应主要投资在我市。

3、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企业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取得的融资额应主要投资在我市。

4、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财务管理水平;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能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和规范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及不动产转移产生的营业税,按增加地方财力的90%给予财政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补交的个人所得税,按增加地方财力的60%给予财政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以上补助,由市、县(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市级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支付。

第八条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上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补助30万元;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再补助7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再补助100万元(累计补助额达到200万元)。

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在国内外合法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

第九条对企业首次上市实现的融资额给予奖励。

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企业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不足3亿元(折合人民币,下同)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达到3亿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达到5亿元、不足7.5亿元的,奖励75万元;融资额达到7.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第十条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情况给予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对于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级给予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3年按照对市级税收贡献的3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对市级税收贡献的20%给予奖励。同时,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第一次分红年度起连续3个年度,按股东或合伙人分红所得上缴市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来济南创业。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三年内可以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上缴市级税收的30%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中介机构,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评估后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评估后给予适当奖励,对各县(市)区在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安排不超过5%的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各类重大活动、开展宣传、调研学习、项目考察、项目评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含拟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管理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3、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申报当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的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表。

4、申请规范运作补助的,要同时提供因上市财务调整和规范而补缴有关税收的有效证明。

5、申请分阶段上市补助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后备上市企业基本情况及改制上市进度表。

(2)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合作协议复印件(包括拟上市公司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的保荐协议复印件、与市金融办签订的上市承诺书复印件)。

(3)不同阶段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山东证监局报备辅导、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等)。

6、成功上市后,申请上市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提供企业成功上市及融资额的有效证明。

7、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市金融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新增资本金的有效证明。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期间上缴各类税收的有效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或推进企业上市主管部门,下同)同时提出申请报告;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根据本文件规定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分别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通过审查确认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补助、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意见,直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上市前获得的规范运作和上市进程补助,只能用于核销企业上市费用;上市后获得的奖励性补助,可以用于核销企业上市费用,也可以用于奖励上市有功人员。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奖励性补助,可用于补充公司资本,也可用于管理费用的支出;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个人获得的奖励性补助,可由公司转奖给相应人员。

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分别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市)区可结合本文件规定,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扶持企业上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企〔2009〕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