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办法
一、项目认定的标准:
(一)工业项目
1、凡埠外企业(个人)到石首境内投资的工业项目;
2、工业项目含新建、续建、增资扩股等投资;
3、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人民币;
(二)农业项目
1、凡埠外企业(个人)到石首境内投资的农业项目;
2、当年单项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3、产业化带动农户达50户以上。
(三)商贸物流项目
1、凡埠外企业(个人)到石首境内投资的商贸物流项目;
2、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人民币;
3、营业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四)文教卫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1、凡埠外企业(个人)到石首境内投资的文教卫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2、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人民币;
3、当年项目动工建设或投入运行。
二、项目认定依据:
(一)公司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投资凭证或银行进账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五)项目核准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到位资金认定的办法: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入或银行实际进账凭证两种方式认定到位资金,由项目引进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材料。
(二)项目以固定资产投入凭证为准,计算到位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
1、购置土地的协议及付款凭证;
2、新建厂房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3、购置设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4、配套设施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5、其他项目投入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6、在建项目以工程进度及设备订购等资料为准。
(三)项目以银行实际进账凭证为准,计算到位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项目公司在石首银行开户证明;
2、埠外资金进入石首开户行进账凭证。
(四)项目引进设计多个部门(单位)时,由项目投资方确定项目引进的部门(单位)及中介人,根据参与的部门(单位)工作程度,划分项目的归属及到位资金,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到位资金认定的程序
(一)按照石办发[2010]17号文件规定,各招商责任单位填写《石首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申请表》,报送市招商局备案。
(二)各责任单位选择认定方式,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向市里招商局申报认定,不申报资料的单位,不纳入考核认定范围。
(三)按照申报资料、现场考核、集中认定、领导审批四个程序,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招商局、经信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项目到位资金进行现场认定后,上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