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甘教委(1994)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置标准与申办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五章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费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省委发(1993)8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局《关于部分职业高中转为职业中专的通知》(甘教委发〔1994〕48号)精神,为加强职业中专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简称职业中专),是指经省教委、省计委批准成立,生源计划在职业高中招生计划中单列,以应届初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学制一般为三年,培养中等专业人才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中专学历与普通中专学历相同,国家承认中专学历。职业中专学生实行缴费上学,毕业后进入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条职业中专的设置,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大家办”的方针,积极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联合办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第四条职业中专办学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要加强职业中专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

第五条由职业高中改办职业中专后,其学校的隶属关系、经费来源、教师职务序列等不变。

第二章设置标准与申办条件

第六条申办职业中专须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现按国家教委颁布的《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简称《标准》)执行。

第七条改办职业中专的学校,须是经省教委评估验收达到B级标准以上、独立设校、具有三个以上稳定骨干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

第八条申办职业中专,须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在对学校布局及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下,按《标准》进行办学资格评估,在基本达到《标准》的条件下,对于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签定《职业中专达标建设责任书》,落实措施后,方可同意申办。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申报时按申办职业中专学校和职业中专招生申请分别办理。学校只需一次性报批,申请招生计划要每年报批。

第十条职业中专学校的设置须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申办职业中专办学条件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教委、省计委批准。

第十一条职业中专招生,须由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招生专业,审核招生人数、学制、报省教委批准。

已经批准的专业,再招生时只须填报《甘肃省职业中专班招生申请表》(附表二)和《____专业教学实施计划》(附表六)。

新专业招生,除填报附表二、六外,还须填报《现有教职工队伍情况表》(附表三),《校舍基本情况表》(附表四)、开设职业中专班改善办学条件计划表(附表五)。

职业中专招生申请报告,务于当年三月底前由地、州、市教委(处、局)统一报送省教委,经省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职业中专实行地区内统一组织生源。凡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20周岁、身体健康的男、女青年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招生必须进行入学考试。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会考或小中专招生考试。往届生须参加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特殊专业招生,经省教委批准后,可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招生学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未经入学考试,不能录取。

第十四条各地职业中专新生录取最低分数线须在报省教委批准后,方可按省教委下达招生计划的110%,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招生学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预录取。

第十五条在预录取后,由各招生学校填写《甘肃省____年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附表七)和《职业中专招生报考登记表》(附表八),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教委审批录取。考生被录取后,按低于普通中专招生收费标准收取录取费,由省教委发给《甘肃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面向全省招生的省直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中专的招生工作

由省教委组织进行。

第五章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七章职业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暂按省教委发的《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职业中专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籍管理表(册),由省教委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职业中专教材由省教委指导选用,逐步统一组织主干课程教材的供应。

第二十条职业中专的教育教学管理,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地要设立职教教研机构,开展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一条职业中专教学质量测评由省教委,地、州、市教委(处、局)组织进行。凡测评、抽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得毕业。

第二十二条职业中专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由省教委验印的职业中专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其毕业证书无效。

毕业证验印,由学校按照《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的顺序填写《____职业中专毕业生登记表》(附表九)和毕业证书。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填写《____地区、州、市职业中专毕业证验印审核表》(附表十)后,统一报送省教委验印。

第二十三条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专业(工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六章学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中专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可先参照普通中专自费生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具体标准后,即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业中专的学费要建立专帐管理。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要把学费的10%,用于建立职业中专奖学金,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教委将定期组织对职业中专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将分别给予限期整顿,暂停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