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合辑)

【篇一】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搞“选择性执法”,真正打破人情关系的干扰束缚,做到在“阳光”下对章处理,坦然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起执纪执法公信力。

责任担当面前“不分心”,对任何人敢管敢干。严管才是厚爱。以往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犯错,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由于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从量变到质变,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执纪之人发现越早、介入越早、制止越早,收到的防微杜渐效果也越好,要打破“怕红脸”“怕瞪眼”的担心顾虑,拿出“治病救人”的责任担当,全力“拉袖子”“咬耳朵”。对有问题的公职人员来讲,或许一时的批评教育,会得罪他一时,却不会得罪一生;
他可能记恨一时,却会感激一生。在执纪责任担当面前,没有“例外之人”,没有“真空地带”,监督探照灯不能有“盲区”,监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忘初心二意、走过场,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点名道姓不留余地、问责处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让政务处分法虎虎生威,形成强有力震慑。

法律规矩面前“无私心”,对自己人铁面无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险绳”,也是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护身符”。在法律规矩面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私情不能废掉公义,尤其是对自己人要守住公与私的“边界”,不能循私枉法。古有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近有毛主席拒绝长辈“打秋风”,都无不说明:功过不能相抵,私情不能凌驾法律之上。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职人员功绩卓著、光环在身,有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还有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平日里称兄道弟,要求执纪者坚持原则不动摇,在是非面前“横下心”“拉下脸”,给朋友一剂清醒的“苦药”,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亦是对朋友最好的忠诚和爱护。

【篇二】

《政务处分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全会精神,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

《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法》实行后,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要积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进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所管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处分职责,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促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深入促进以案促改,持续深化标本兼治。

【篇三】

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将助推国家法治进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和适用的规则、程序,因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法》可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公权力监督的空白和盲区,形成严密的监督法网,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匹配党纪处分并衔接刑事处罚,这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为统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张弛有度、刚柔并济、施治有序的处置办法体系,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使《政务处分法》落地生根、变成普遍实践,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多措并举宣传法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积极宣传有关《政务处分法》的法理知识,开展集中学习悟透精神实质、通过分散自学来查漏补缺、利用理论学习与正反案例释法相结合的方法来明法理,知法意。监察机关应强化监督职责,用好《政务处分法》这把利剑,构筑反腐高墙。在工作中把《政务处分法》与党纪衔接,并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公职人员开出“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政务处分法》将又是衡量、规范、引导公职人员行为的准绳,公职人员要坚持学以致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正确运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代表着我们有了一部完整的,系统的适用于政务人员的处分法律。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了很多很多的努力。4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履新伊始,面对中外记者斩钉截铁的宣示,为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征程:“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2年前,在江苏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在“从严治党”之前,加入“全面”两字,展现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远见卓识和使命担当。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国家吏治扩展到了所有公职人员,为监察部门实施政务处分提供了系统完善的法律依据。

简单来说,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这代表习近平主席“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理念进一步加强,不仅仅是“手握大权”的官员们受到监督,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将悬在每一个“任性”的公职人员头上,一旦有所逾越,便会斩下,切实做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

在全面脱贫工作即将完成的今年,通过了这么一部政务处分法,这说明党和政府很在意人民的满意度,希望公职人员能够尽心尽力的为人民服务,而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同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在我看来,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并不会被滥用,党和政府是要约束公职人员,爱护“守规矩”的公职人员;
我们的最终目的终究是约束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总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代表我们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制度,构筑起国家公职人员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网。

对于教师队伍建设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指明了建设方向,让师德师风建设更加规范。

一是广大教职员工在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个方面,更好地履行教师职业道德,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既“固本”又“强基”。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学校《师德师风考核方案及考核赋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它的考核内容、评分细则、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运用等四个部分内容变得有法可依和更具操作性。

三是学校可以组织集中宣讲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精神内涵,并结合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提高了教职员工的思想认识,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从而筑牢师德师风建设的根基。

四是为落实学校《师德师风考核方案及考核赋分办法》的考核结果运用和执行“一票否决制”增强了说服力和推动了执行力,让考核结果落实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岗位竞聘和评优评模的评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