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成文法局限性

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议,拒绝不为判断,故设本条以为补充民法之助。”

(19)该建议稿第9条:“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20)台湾地区《民法》第2条。

(21)《意大利民法典》第9条。

(22)如建国之初在成文法不完备的情况下,1956年、1962年召开的两次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注重编纂典型案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毛泽东还指示当时的中央政法小组公布一些案例指导司法工作——作者注。

(23)如在古罗马,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和摘录权威法学家言论而编成的《学说汇纂》都被纳入《市民法大全》,直接被奉为法律;在欧洲中世纪,一些研究罗马法的权威学者的见解,也经常被法院引为判决的依据;罗马法的复兴、法典化运动,都离不开法学家的贡献和法律学说的推动——作者注。

(24)[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99、138页。

(25)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刑诉法、法医学专家对刘涌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出具了《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据称这是导致该案二审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死刑改死缓:刘涌案件调查》,载《法制参考》2004年样刊第62-63页。

(26)郭明瑞著:《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载王利民主编《中国民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