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

摘 要:学界提出的诸多对策与建言对于消除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流弊不无裨益,但却无益于从根本上平息与解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度与现实层面的状况表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模式的构建则是其得以继续存立的基础性前提。

关 键 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学术型论文;实践型论文

中图分类号:G642.4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5-0074-06

收稿日期:2014-02-17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方晓霞(1968—),女,浙江衢州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重点项目“促进创新型复合人才培养——以《知识产权法》专业模块化教学研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GZD017;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一般项目“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JGYB115。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一篇名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1]的新闻报道于2004年3月29日见诸报端以来,本科毕业论文是存是废引起了媒体、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广泛讨论。对于该篇报道所提出的“毕业论文能否取消”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很快给予了回应。2004年4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号)要求各高校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意义,并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指导教师管理、学风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措施。即便如此,关于毕业论文存废的民间讨论却从未停止过,各大媒体仍乐此不疲地刊登相关报道。①更有甚者,四川大学新闻系甚至以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一持续发酵的争论。2010年,四川大学新闻系即在其教学计划中删除毕业论文,而以在报上发表新闻作品、评论等有具体篇目与质量要求的毕业设计来代替。[2]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大学本科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已在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博弈中占得上风,取向于科学研究功能的毕业论文已经同社会实践的需求严重脱节。此外,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致使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刻不容缓。根据笔者所指导的法科学生论文实践来看,归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更是“形同鸡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本科毕业论文重要性的阐述并无可责难之处,但在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促使法学专业教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事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的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或许,我们不能对此问题进行简单化的处理——取消抑或维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而是需要结合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冷静思考并深入研究,科学构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未来演进路径与实施模式。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梳理

笔者以“法学毕业论文”为检索词,在CNKI中共检索出相关论文20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共计17篇,在这17篇论文中,研究思路基本采用“问题——对策”模式,且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已基本囊括于其中。现对相关问题进行提炼并分类如下:

(一)论文写作方面的问题

论文写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上述17篇论文均予以浓墨之处,且问题类型较多,并且广泛存在于各高校。主要问题类型如下:

⒈选题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是决定论文成败的关键,选题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论文结构与逻辑的合理性。论文题目一旦选定,即可围绕题目设计论文的逻辑结构,而论文结构一旦确定,后续写作中将不会出现跑题、离题等写作倾向。法学本科论文选题中呈现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选题太大、选题缺乏必要的论证价值、选题太旧且缺乏创新性、选题太难以及选题太远,不能体现本专业培养目标”[3]等方面。除此之外,魏胜强也认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之一即论文选题不适当,主要表现为“选题宏大、题目陈旧和选题集中三个方面”。[4]梅奕敏,周宏璐认为,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5]还有学者认为,“传统毕业论文选题方式无形之中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学生完全是在被动的接受,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与高等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目标是矛盾的”。[6]

⒉结构与体例问题。谋篇布局对于论文写作十分重要,它既能反映作者的写作思路,也能体现出论文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论文布局的最基本要求是紧凑,“所谓的重点突出、论证严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等对论文的评语,都是在论文布局紧凑的基础上得出来的。”[7]但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往往存在逻辑松散、结构混乱的缺陷,即在论证论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时,各部分内容之间逻辑关系欠缺,并未达到环环相扣的效果,并且会出现因果关系颠倒的常识性错误。一旦逻辑关系混乱,论文结构也就呈现松散状态,这样的论文给人的感觉是作者写作思路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犹如“天马行空”,论点、论据和论证在文章中均难以清晰显示,整篇论文充其量只是材料的堆砌,并无点滴创新之处。

此外,论文体例混乱也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一个缺陷。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同于工科毕业设计,一篇高质量论文的完成需要参阅大量文献资料,而在写作过程中这些文献资料一般均以注释的形式出现,而“论文的注释决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於“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8]但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法科学生往往不遵循基本学术规范,或不标注注释及参考文献,或不规范标注,使得读者无法知晓哪些内容引自他人论著。以笔者所指导的论文为例,每年修改学生毕业论文时,均要强调毕业论文注释的规范性问题,但即使这样,在定稿时仍会出现不符合学术规范之处,可见法学本科学生关于论文体例规范化的意识较为薄弱。

⒊学术能力问题。学术能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学本科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部门法知识的缺失,以及运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笔者认为,学术能力薄弱实乃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思考和具体论证。具体表现为有的毕业论文内容空洞、原则性口号多,问题与结论过渡生硬,中间缺乏水到渠成的分析;二是看问题的角度单一、思维僵化;三是按照法学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一些论文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立思考和分析,但分析比较粗浅、专业特点不突出,没有真正做到按照法律思维方式,即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问题。”[9]

(二)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

除了论文写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外,论文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管理制度的不足或弱化方面。一般而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是各个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化的重要体现。但部分学校管理规定存在的漏洞使得本科生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笔者所在高校为偏重于理工科的综合性大学,在不注重学科差异性的情况下,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却做出统一的要求,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及写作步骤也往往被要求完全按照理工科毕业论文的要求撰写,以至于定稿的毕业论文在形式上不符合文科学术论文的通行体例。此外,笔者所在高校还要求学生完成一篇或者一部分与其论文选题相关的外文论文或学术原著翻译工作,以考察法科学生阅读与利用外文文献资料之能力。但从实际效果观之,此种要求实属多余,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此外,在高校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中,也存在导致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质量不高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论文撰写课程,二是对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规定不恰当。”[10]

除了制度的先天不足外,制度执行的弱化也使得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毕业论文是高校教育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保证论文的总体质量,高校一般均制定从论文选题到答辩的体系化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在执行中存在被弱化的趋势,原因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期间与学生寻找工作及各种社会考试的时间相冲突。如此一来,法学院系始终在论文质量与学生就业之间权衡,论文质量管理制度时常发生向学生的切身利益——就业妥协的倾向,但制定管理制度的初衷却被湮没,论文质量无法保证,制度的威信自然无法树立。

(三)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

在致使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出现众多问题的因素之中,人的因素往往不可忽略。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形同鸡肋”的原因归结为学生及制度层面,指导教师的人为因素也应包括其中。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定期面授指导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缺乏统一的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和报告课;三是指导缺乏创新,把关不严,论文质量不高”。[11]但需要注意的是,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指导教师的主观因素,如论文安排时间不合理,缺乏系统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均属于高校教学计划安排方面的缺陷。

上述问题类型基本囊括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长期从事法学毕业论文指导的专业教师们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如针对选题方面的问题,应在坚持“价值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兴趣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着力从“提升能力、文献查阅、更新选题表与开题指导”等层面提高论文选题的质量;[12]针对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从“改进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入手,即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建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并以之为核心形成教学质量管理制度;[13]针对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应“构建立体化论文指导模式,即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三个层面的论文指导:基础性法学论文写作指导;专门学科的法学论文写作指导;综合性论文写作实践指导。”[14]上述对策固然具有完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某一环节的功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消除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的流弊,但以笔者之见,上述对策尚停留在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表象问题的认知层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上述对策提出的时间较早,但似乎并未能平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2012年5月,《光明日报》陆续刊登三篇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的报道,①这一事实表明:如果无法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进行解答,那么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的话题将会持续发酵,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也概莫能外。因此,笔者在充分尊重与肯定前人关于本科毕业论文所采用的“问题——对策”研究框架的基础上,欲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性问题进行剖析,并以此回应本文所提出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走向:存立抑或废除

正如前文所述,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持续发酵并不断见诸报端,且主张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呼声占多数,原因无外乎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四川大学新闻系主任张小元认为,“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真正意义还不仅仅在于目前本科论文‘太水’,形同鸡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15]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涂艳国教授也建议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他认为,“本科毕业论文并非必不可少。……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可能是大势所趋。绝大多数高校的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不能适应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从现实来看,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而且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倾向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让“掺水”论文泛滥,不如取消本科毕业论文。”[16]这些呼声在实践中也引起了绝大多数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共鸣。笔者所在单位的多数教师与学生大都认为应该取消“形同鸡肋”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专业毕业论文。

或许,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暴露的问题足以成为取消的理由,但令笔者疑惑的是,在取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大学教育的最后环节后,我们该以何标准衡量与评判法科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及其思维方法的掌握程度?又以何标准评判与衡量法科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诚然,支持取消毕业论文的论者也许会反驳道,高校可以采用不同于毕业论文其他形式的成果代替之,如四川大学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补充意见》中提到: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反映学生真才实学和创新能力的与专业相关的作品、设计、竞赛取得的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等。但该校出台该规定主要针对新闻系学生,且难保不出现学生粗制滥造、“花钱买”等问题。因此,在尚未找到一种较为科学的评判、衡量法科学生4年学业的标准情况下,采取取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似乎有所不妥。

此外,从制度层面考察,即便占多数的高校教师与学生支持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但相关部门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没有顺应这一主张,而且从制度层面更加强化了高校对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自《中国青年报》刊登名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报道10日后,教育部办公厅即于2004年4月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并强调:“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不仅如此,为了规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还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应付”毕业论文的成本。

制度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制约表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废除。解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应依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但我们不能据此选择“取消毕业论文”这一规避问题的“因噎废食”的做法。简言之,解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取消,而在于应该如何重构。

四、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走向:学术型抑或实践型

在回答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走向的前提性问题后,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如何完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层面上,即对其未来发展模式进行建构。在反对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论者之中,绝大多数人主张本科毕业论文不能搞“一刀切”,即针对不同层次高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以及学生兴趣与毕业后发展方向的差异性,应采用不同形式与标准来规范多样化的本科毕业论文形式。实际上,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大学的定位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如研究型大学要注重科研创新、教学型大学要注重知识传授、高职、高专教育应注重实践技能培训等。大学定位不同,培养人才的目标不同,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也就是说,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不能搞“一刀切”。[17]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也认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本科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18]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学本科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时,应结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法学专业特点,面向学生兴趣及其毕业后的发展方向,科学构建涵射学术型与实践型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具体到论文要求上,即要践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学术型论文模式

笔者所在单位是一所以理工为主,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依此,该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也应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导向,但笔者认为,除考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外,还应充分考虑法学本科学生的兴趣与毕业后的发展方向。学术型论文模式并非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学术型论文旨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对学生的学术能力有一定要求,该类论文从选题到答辩均需要配备学术研究能力较强的指导老师,以对论文选题、文献资料收集梳理、论文逻辑结构与论证思路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学术型论文在选题上应注重选择能够体现法学基础理论或部门法理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应避免采用无病呻吟、重复论证、无问题意识的论题;学术型论文评价体系应涵盖论文研究内容理论深度、论文论证思路与法学方法运用、论文创新性、引用文献资料的权威性与新颖性等反映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指标;学术型论文模式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浓厚学术兴趣以及计划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法学本科学生,以保证论文选题确定后能够按照评价指标写作并顺利通过答辩;学术型论文在整个毕业论文阶段,应配之以主题汇报、个别指导、小组讨论、预答辩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便更能发挥法学本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力得到充分的培养和展示。

(二)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

与学术型论文模式相对应的为实践性论文(设计)模式,顾名思义,实践性论文(设计)以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导向,注重将法学规范理论再现于实践,以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学规范的理解,最大程度地消除法科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障碍。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或许能够充分体现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专业之应用型特征。在选题上,对于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的高校,实践性论文(设计)可以结合学校培养目标、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进行选题,且选题应以部门法中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及其存在问题为对象,如民事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的具体形式不拘泥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型论文。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法学院系模拟法庭以及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的功能,让学生自行选择并熟读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3年内的某一个典型案例,学生自行组合(或由指导教师分组)并扮演案例中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对该案例“重新开庭审理”并全程录像,在审理完毕后个人需撰写心得体会,小组需集体撰写审判总结,并与“庭审录像”一并上交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专业实习并提交实习报告的形式,但从每届法学本科学生专业实习效果来看,该种形式应慎用;实践型论文(设计)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选择指导教师时,应主要聘请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并辅以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践型论文(设计);实践型论文(设计)评价指标应主要包括学生对于所学部门法知识的熟悉程度、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学思维分析案例的能力,并且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指导教师为评价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已初步解答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即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继续存立的基础上,科学构建符合法学专业特征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需要澄清的是,本文虽仅探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宏观性、根本性问题,但并未否认前文所梳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各环节中的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同样依赖于学者的努力与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确需要改革,但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的以提升法科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的改革同样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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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凯,黎音亮.本科生毕业论文是不是鸡肋[N].中国青年报,2006-03-23(06).

(责任编辑:牟春野)

Abstract:Now,there are so man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academic abuses in the graduation papers for undergraduates in law.It"s no doubt that thes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could be helpful,but they couldn"t solve the problem fundamentally or answer the question that whether the graduation paper for undergraduates in law should still exist.The situation of system and practice level of the graduation paper for undergraduates in law shows that it is the basic premise for its reservation that to construct two dissertation patterns:academic dissertation and practical dissertation.

Key words:law;the graduation paper for undergraduates;academic dissertation;practical disser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