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的冲突和协调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发生冲突,冲突的原因在于两种不同性质权利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定的模糊和高校内部缺乏处理冲突的机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二者冲突时应该遵循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原则、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原则以及基本权利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和公共利益原则。

关键词:高校学生隐私权;高校知情权;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G5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5-0067-04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归为民事权益的一种, 在我国法律上首次确认了隐私权。 高校学生属于高知群体, 他们的隐私权有自己的特点, 具体如何界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同时,由于传统理念的束缚, 高校在行使自己对学生的知情权时, 经常和学生的隐私权产生冲突。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概述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者认为“隐私是指一种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 不容他人侵入和干涉的个人私生活的秘密。它包括纯属于个人的信息、个人的私事和个人生活的领域”。 [1]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高校学生是特殊的权利主体, 指在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高校学生隐私权是指高校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的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是高校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的不愿与他人共有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依其载体不同可以分为两部分:静态的个人信息和动态的个人信息。 静态的个人信息如肖像、照片、手机、日记、书信、档案、电脑、箱包、衣柜等物品中所包含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社会关系、宗教信仰、受教育情况和以往生活经历等信息。动态的个人信息如学生的日常生活习惯、参加各种活动等情况, 这些情况虽然还没有记录下来,但是学生可能也不想为人所知,所以也属于隐私权客体范围。 对这些载体未经同意的非法搜集、侵入、翻看、查阅、公开等行为即可视为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 普通公民和高校在校生。 这就决定他们既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受教育权、学习保障权、民主管理权、社团组织活动权、救济权和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 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具体内涵必然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有区别,它的特征如下:

1. 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内容。 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内容,比如学生在学习中所产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心理咨询中所吐露的个人问题、学生和教师之间以及同学之间产生的联系等。 这些信息可能不被普通公民所重视, 但却是高校学生非常重视的。

2. 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高校的知情权以及高校学生特有的生活方式。 学生到高校接受教育就可以认定默认了学校和相关教师可以对其个人信息有所了解。高校学生住集体宿舍,一块学习或参加集体活动,必然要遵守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例如学生宿舍是学生的居住场所,必然有学生一定的个人信息。对于一般隐私权保护而言, 对居住场所未经同意的侵入就侵犯了隐私权。 但学生的宿舍是宿舍成员共同生活的地方, 大部分空间是宿舍成员共同活动的场所, 如果这些地方存在隐私也是宿舍成员的共同隐私。 这就把高校学生存在于宿舍内部的隐私权限定为对其日记、手机、电脑、箱包、衣柜等纯属个人物品的保护上。此外,高校出于管理需要对宿舍进行的检查也会限制其隐私权。最后,学生如果存在传染性疾病或严重心理问题, 他的健康状况的隐私权就会受到限制。

3. 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第一,现在高校一般都设有法律基础课程, 高校学生作为高知群体与普通公民相比具有更多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第二,高校学生的隐私观念虽然较以往有所增强,但是对隐私权客体的认识较为模糊,甚至出现偏差和错误。 [2] 第三,高校学生由于年龄、经历的因素,其社会经验和经济能力都有限, 这使他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4. 高校学生隐私权易受到侵犯。 这种侵犯表现为:私自进入学生的寝室或者异性学生寝室,私自翻看学生遗留在宿舍公共活动空间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等,未获得学生本人同意私拍其照片,在教室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装置和未经学生同意公布其成绩和操行情况。

(二)高校知情权

高校知情权是指高校因其自身教育和管理的需要而依法享有的知悉受教育者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高校享有知情权有三个依据:一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高校具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授予学位、奖惩师生的职能。因此,高校只有了解了学生的相关信息,才能做到科学决策。这些信息包括学生的年龄、民族、宗教信仰、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长信息、联系方式、身高、体重、生活经历、社会关系、宿舍安全状况等。二是教育活动的特殊性。教育具有客观规律, 只有在了解受教育者一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三是学生的默示同意。学生到高校接受教育实际上是同意了学校可以了解一定的个人信息。

高校知情权有以下特征:第一,权利的主体仅限于高校及其教师。 第二, 权利的客体和内容范围较窄,仅限于高校因其自身教育和管理的需要而依法获悉的受教育者的相关个人信息。第三,高校知情权不仅是权利,还是职责。因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学校来执行,高校具有教育执行主体的资格。

二、 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主要表现

高校在日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中需要知道学生的一些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查知过度或者使用不当,就形成了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现象。

1. 对贫困生资助过程中二者的冲突。 高校为保证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会对资助对象一些个人信息进行事先调查和确认, 比如家庭收入、平时消费水平。在评定阶段,高校会邀请一些教师、学生和校外人士组成评定小组参与评定,以确保资助对象的公平和公正, 有时还会将贫困生的名单予以公示。这一过程中的学校知情权主体就由高校及高校教师扩大到了评定小组成员, 有时还要扩大到不特定的学生。2004年重庆工商大学对贫困生家庭隐私进行公示,将贫困生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对于来自于爱心人士、基金和机构的资助,资助者也往往希望知道受资助对象的信息来确保自己的资金使用到位, 学校会将学生信息提供给资助方,如果学校没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2. 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中二者的冲突。 高校学生近些年不断出现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事件, 高校有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希望通过心理咨询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问题并及时解决; 学生也希望通过心理咨询来缓解和解除自己的心理困惑。但是,如果高校将在此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信息使用和管理不当,就会造成二者冲突。例如心理咨询教师擅自披露所获知的学生隐私, 或者将自己了解到的信息在自己的论文中加以引用, 或提供给学生的班主任作为管理使用。

3. 宿舍管理中二者的冲突。 高校学生住集体宿舍,有些学校会不定时对学生的宿舍进行检查,如果不注意就会与学生的隐私权产生冲突。 长江日报曾报道武汉市洪山区一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未经学生允许私自进入学生公寓收缴学生的“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引起学生的强烈不满。高校还经常对夜不归宿的学生查铺和对宿舍内部的设计公开评比。学生宿舍内部如何设计属于宿舍成员的共同事务,是否公开需要宿舍成员同意, 学校如果未经同意就进行评比并公布评比结果,可能会造成学生不满。

4. 高校信息化建设中二者的冲突。近些年,很多高校实行无纸化办公,开发了校园网,并将掌握的学生信息储存在校园网上。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快捷高效, 但也使学生的隐私面临被无关人员获知的风险。 高校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可能会使学生信息泄露, 将一些本不应该公布的学生信息放到了学校网上,从而被人知悉。如果有人通过黑客行为侵入校园网,将导致信息外泄。如2006年11月16日至21日,新疆职业大学多名学生家长接到诈骗电话,事发后在网上发现一份新疆职业大学2005级新生的详细资料,校方疑是学校网站信息泄露所致。此前,该学校网站曾遭到外部人员恶意攻击, 致使学校网络系统瘫痪两天,黑客还窃取了学校一些重要的内部资料。

三、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协调

高校学生隐私权和相关权益冲突时遵循的原则应该是法律至上原则、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原则和基本权利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和公共利益原则。

(一)法律至上原则

“合法原则指相关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行为, 比如学校制定贫困生的相关制度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银行依法行使债权; 贫困生依法维护自己权利。” [3] 在合法原则的基础上, 笔者提出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主张自己隐私权时必须首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依法办事, 利益冲突双方总有一方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也不可能同时满足各方面的要求。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的滞后性也可能会使一些合理要求得不到支持。 但我们首先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相关利益冲突,否则就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高校知情权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高校学生隐私权有《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的支持,二者产生冲突时,不能只强调合理性、人道化而不遵守法律规定。高校和学生应该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 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自己的行为,事先有预防,事后有救济。如在争议较大的宿舍管理中, 学校需要搜查学生宿舍以知悉是否有危险物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 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依法律至上原则,高校在行使对学生宿舍知情权时, 就不能在没有宿舍成员同意情况下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进入搜查。

(二)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原则

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 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各方面的需要。 以人为本原则适用到高校学生隐私权上, 就是在对待和处理高校学生隐私权问题时, 应该以满足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高等教育法》 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处理高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关系时, 必须以如何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中心。 高校了解学生的个人信息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高校要走出“为了管理而了解,为了了解而管理”的怪圈。权利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之间的平等和权利主体的平等。 高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对应的是高校及其学生的利益, 利益冲突才是权利冲突的原因。不能说这种利益高于那种利益,因此也无法说这个权利优先于那个权利, 这两个权利是平等的。

(三)基本权利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和公益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出的,认为“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这些未被明文规定而又应予保护的利益, 有些是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 虽然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 但利益衡量的结果只能是舍弃某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存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在数种并非不可调和的利益的情况下, 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使不同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 [4]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 但如果与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原则发生冲突, 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 [5] 公共利益原则是在衡量个人利益(如隐私权)和他人利益(如知情权)后提出的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隐私权从本质上说是完全私人化的权利, 天然对抗公共利益, 因此当学生的隐私权与高校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一般应该满足高校的知情权。但这里提出“基本权利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和公共利益原则”,是因为人之为人是有基本权利的,比如生命和人格尊严,不能以公共利益或其他更大的利益为由来剥夺这些基本权利,即使权利主体主动放弃。

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按照利益衡量和公共利益原则一般先满足知情权,在知情权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护学生隐私权。 学校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系统, 其目的是为了能及时、全面了解校园内的安全状况, 但达到这一目的后就要尽力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要求知悉学生以往学习成绩、 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应该予以满足。教师知悉后只能用于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公开。 在高校知情权与关系到学生人格尊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 任何时候都不能要求学生放弃自己的隐私权来满足高校的知情权。例如怀疑某名学生有偷盗行为,不能借口任何理由来搜身, 即使学生主动要求搜身来证明清白, 因为有些权利即使是权利人自身也不能放弃。

《诗经·小雅·北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西方法偐有“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对隐私的看法中西方文化截然不同, 但无不希望保持内心的一片平静和生活的有序。高校学生隐私权法律极不完善,学生隐私权极易与高校知情权发生冲突, 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湘礼. 高校大学生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D]. 四川大学,2004.

[2]吕耀怀,何小英,顾艳,张海滨. 当代大学生的隐私观念——基于南华大学调查问卷的分析[J]. 大学教育科学,2010(2).

[3]王炳军,王晓川. 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5).

[4]肖玉英.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J]. 法学杂志,2001(4).

[5]栗蔚菁. 寻找隐私权与知情权间的平衡点[J]. 传媒观察,2004(7).

(责任编辑:卢艳茹;校对:龙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