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如何保护和利用好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几点思考

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呢?一般来说,所谓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是指那些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红色革命教育意义的旧址旧迹。它们均为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在全国各地尤其是那些文物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边区等,其中不少遗址遗迹还被列入县、市、省乃至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或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它们既然均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时其加以保护和利用呢?为此,笔者试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思考。

一、当前我国保护和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红色遗址遗迹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遭到毁坏或损害。主要表现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毁坏或损害,有的甚至荡然无存。比如,革命老区某县有一个乡镇2016年5月份未经批准就将位于该镇政府附近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擅自全部拆除,仅留下部分建筑构件,并在其上兴建“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某村镇银行营业网点,自至案发时也未向该县县委、县政府报告。据说该遗址早在1988年已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二)对其挖掘得不够有力。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还未被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红色遗址遗迹挖掘得不够有力,有的身在其中往往却不为所知,有的明知有红色文化遗存,但也不愿加以挖掘,加以研究,以致其埋没无闻。

>(三)对其宣传、利用得不够有效。主要表现在,在一些革命老区或边区穷区明知有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但往往因资金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其宣传、利用得很不够,有的红色景点长期被闲置,比如有的红色纪念牌多年无人光顾,有的不知如何对其加以宣传,并将其辟为旅游景点或旅游目的地。正如人们常说的,守看美景无饭吃。这样,那些红色文化遗产就被弃之大峡,不为人所知所晓。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利用的意识缺位。主要反映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在一些乡镇基层单位往往无此意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当前长期和平时期,往往对此更加容易淡忘。有_的人认为对此加以宣传、保护不合时宜;
有人认为现在远离战争,缺少必要的环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又岂能得到有效地挖掘、保护和利用呢?

(二)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的制度建设失位。目前,尽管我国早已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也颁发了相关保护条例,将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纳入其中,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却对其特别是一些新挖掘出来的遗址遗迹缺乏相关的制度性规定。这样,就使得一些人可以加以肆意毁损,更谈不上对其加以宣传和开发利用。

>(三)对上述遗址遗迹保护利用的监管工作乏位。主要反映在,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市尽管均设有文物保护局及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但它们住往未将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住住疏于监管,即使是具有此项专门职责的文化局、文物局也往往对其境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多年就不查看,有的即使查看,往往也多流于形式,应付了事等,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未发生案件,往往也是束之高阁。因此,就必然导致有的红色文化遗址遗迹被人损害或完全被坼除还不知。

三、保护和利用好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必要性

(一)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不能不传承我们党红色基因的客观需要。毫无疑义,上述红色文化遗址贵迹均为我们党及军队生活和战斗过的地方,是是我们党的最原始基因。如果将其失去,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这一难得的红色基因,我们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愈加珍贵和少有,因此不能不对其加以切实的保护和利用。

(二)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不能不是教育和激励后来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先烈遗志的现实需要。当今的天下均是由我们党和红军的先烈们所创立的,如果不用其红色遗址遗迹来施教,那么我们后来的党员干部及群众就不易传承先烈们的遗志,就不易于永保“初心”因而,对其加以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就不能不是当前继承先烈光荣传统的现实需要。

(三)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不能不是发展当前经济的内在需要。在我们当前大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无疑是不可多得的一种经济资源,如果让其大量闲置,不参与到经济发展之中,莫不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我国许多地方和部门将其辟为“红色旅游景点”,大力发展这种旅游经济无疑是正确的。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也需要实现各种文化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促进我国先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正如北京故宫一样,是在大力发展之中取得雄厚旅游收入之中才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难以对其加以保护,就是因为资金短缺。如果我们辟为景点,取得旅游收入那么就更有利于对其加以保护。比如,延安、井岗山以及位于湖北省的革命老区红安县等地就是如此大力推进红色旅游而使其境内诸多的革命遗址遗迹得到有效保护的。因而充分保护和利用这些遗址遗迹就不能不是我们大力发展当前经济的内在需要。

四、当前大力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的基本思路

(一)应进一步上认识。大家都知道,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但住往认识总是上不去。因此必须进一步上认识。当前应大力引导和教育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我们党的奋斗历史,充分认识对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引导其充分认识到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上述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能够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即是这种认识上去了之后的重要体现和现实回报。比如,位于巍巍大别山南麓的湖北省黄冈市属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该市现有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79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家,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35家,故居与旧址340处,革命纪念设施70处,其他革命史迹382处。近年来该市大力深化认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对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投资近亿元,对其实施了有效的保护,同时将其不少遗存辟为旅游景点,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1]。

(二)应进一步上制度。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如果对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施以有效的制度规章,那么就难以加以保护和利用。国家尽管已有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但还不够具体而微。因而必须进一步上制度。应结合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有效管用的有针对性的法规,促进其保护和利用。比如上述黄冈市即紧密结合该市的实际,将其纳入市人大重点立法项目,制定了《黄冈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还将其纳入到《黄冈大别山红色文化大遗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之中加以有效的保护和利用[2]。

(三)应进一步上机制。一是应上责任机制。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一样,没有责任,便没有压力,也就无人去加以保护和利用。因此应进一步上责任制,将其境内的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到党委主体责任之内,要求其层层压实主体责任,传导压力。应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层层签订《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主体责任书》,并按此加以落实到位。二是应上监管机制。在上述责任书之下,应强化多方面的监管。在党委统一领导之下,以文物部门以主,组织有关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管,凡发现有损害之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纠正,对其严重者,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上述红色遗址遗迹被完全拆除且无法恢复的现象发生。据报道,在上述被拆除的红色遗址遗迹一案中,即有两名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应上挖掘宣传机制。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之下,尤其应对其加以大力宣传和挖掘,否则的话,就容易被埋没,让其“养在深闺人未识”。大凡那些挖掘宣传得好的,其旅游经济效益就高,反过来,所受到的保护也更好。比如,位于革命老区湖北省红安县华家河镇境内的西汪家革命旧址,曾是中原突围1947年11月晋冀鲁豫野战军先头部队进驻之地,其司令部设在该塆东门侧的一个碾屋里,还在此召开了江汉军区成立大会,刘伯承、邓小平和李先念曾在住居过,如,邓小平的住处是该村村民汪遵伊的房屋。但长期不为人所知,即使是邻村的读书人大多也不知晓。如果不是在借助当地的《黄冈日报》等媒体加以宣传,还真的不为人所闻]。四是应上保障机制。没有一定的经济,就更难以对其加以保护和利用。按照有关要求,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应将其保护和利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范围,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其加以保护或利用。在保护中加以利用,在利用中适时加以保护。一旦有效地建立了上述机制,那么又何愁其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的呢?

(四)应进一步上创举。亦即用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办法推进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在实施上述机制的情况下,亦可采取“外包”、委托管理、引资开发及租赁经营等最新创举对其实施保护和利用。只要我们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开动脑筋,也就不愁以上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的。诸君以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