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众多的学派中,又尤其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主要构成内容,对后世的影响也最为深远。在以往的对儒家思想的研究中,主要着眼于儒家思想在思想上和文化上的影响,对于儒家思想对当代的现实意义却很少涉及。笔者认为,对于儒家思想的研究尚有“开发”的空间,笔者拟从儒家思想的内在价值着手,分析儒家思想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同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借鉴与促进作用。

[关键词]儒家思想 法律 道德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026-02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作为最古老的国度,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而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儒家伦理道德以其博大精深的思想内蕴,深深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制的建设。对于伦理道德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各家各派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伦理道德与法制建设是对立统一的,在推进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我们的传统儒家文化价值,同时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平稳、健康地发展。

一、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及历史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

一种文化的形成必然需要特定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出现与形成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奴隶制、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君主专政的大环境息息相关,它既是一种经济基础的反映,也是一种社会整体思想潮流的折射。“传统中国的经济基础是农耕型的自然经济,与这一基础相适应的是以血缘宗法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从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制度、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到民间礼仪俗规,传统社会的各项制度无不具有农业宗法社会的文化特色。”[1]这段话深刻地解释了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出现形成乃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并成长的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仁,礼治(德治)达“仁”

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一直被公认为是儒家思想中最完善、最严格的思想體系,而“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礼治”是达到仁的途径。仁有多重含义,但其最根本的就是“爱人”[2]。爱人是孔子提出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最根本的基本原则,以此建立一个家庭关系和睦,君臣关系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一般人际关系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的礼制社会。众所周知,儒家思想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而这个基础是在改良了西周的礼的基础上的礼治——即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5]。由此可见,在以伦理思想为主导的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制度虽然不可缺少,但居于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礼”。

2.民贵君轻”理念

“民贵君轻”理念是儒家思想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史书记载:“民为邦本,本固邦宁。”[6]我们可以从许多的古代实践中得出这一结论。例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7];“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8]。“民贵君轻”理念能够成为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甚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实在是难能可贵的。虽然统治者的民本思想实为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但在客观上,民本思想的出现却为仁义之君开创太平盛世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指导。

3.“人治”思想

“人治”思想在儒家思想体系中,荀子对其阐述的最为完善,他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9]的观点。荀子认为:法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因此,法的良恶主要取决于制定法的统治者“人”的好坏,所以说“君子者,法之原也”[10]。即使有了良法也需要由有德才的人来执行,否则法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时,荀子认为,法是一成不变的,面对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家大事、社会琐事,法为了保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就需要人来弥补其不灵活的缺陷。由此,荀子主张“人治”而非“法治”,这也成为了儒家思想体系中的又一重要内容。

(二)法制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经过孟子、荀子的补充和完善成为体系,至汉代董仲舒吸收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建构完成新的儒学思想体系。自此“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西汉中期被采纳为官方学说以后,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袭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11]在此基础之上,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秦始律》确定“准五服以治罪”;《新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至《北齐律》的“重罪十条”,直到唐朝的《唐律疏议》这部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法制儒家化最终完成。

(三)伦理道德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影响

研究儒家思想,我们不能以现代的人权、公平、公正的价值标准去苛求,而是应该将其放在当时的背景、环境下来研究、分析、评价它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宰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走向,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主要构成,而法制的儒家化也就成为了这种大势所趋下的必然。法制的儒家化,也确实在客观上促进了大一统局面的出现,缓和了社会矛盾、安定了社会秩序、促成了“开明专制”局面的出现。

1.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

以儒家思想为本的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自秦至清不曾动摇过。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之下,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以伦理道德的“三纲五常”为基础的伦理法。这种法“以礼为本,礼法并举”,同时主张个人应该加强道德修养,以“爱人”之心处理人际关系,这一思想不仅仅适用于贫民百姓,同时更适用于封建统治者。在执行方面,以“礼”为指导的伦理法突出教育的作用,执法以教为首务。法律条款的确立也要体现人的伦理道德。这种“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制度极大地缓和了专制制度下的残暴,缓和了封建社会的阶级矛盾,使社会趋于稳定。

2.人民生活安定,呈现出“开明专制”的气象

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的另一重大影响则是:儒家的伦理道德通过“以礼入法”的形式宣扬了“重民”思想,使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重视百姓。也正是在这种“重民”思想的指引下,才会出现“文景之治”“开元盛世”等太平盛世的局面。另一方面,儒家的礼与教虽然没有赋予百姓选举、罢免官吏的权利,但实际上也使百姓享有了“议政”的权利。百姓可以依据礼教评判官吏的善恶,甚至皇帝的昏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提升了封建制度下百姓的幸福感。

二、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对现代的启示——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对于一种在特定环境中产生并发展的文化理念我们应该将眼光放在这种文化对于现世的实际意义上。笔者认为,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贡献在于:引发人们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争论的问题。西方法谚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美国庞德说:道德乃是潜在的法律。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论述,曾经出现了自然法学学派和分析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国家制定法律必须反映人类的普遍道德。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笔者赞同张文显“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的观点。

第一,“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这句话说明了道德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道德不仅包括个人道德,还包括社会道德。因此,只有当法律体现和反映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符合广大民众的道德期望时,才能获得广大民众的尊重和信服,才能广泛地被人们遵守。

第二,虽然法律与道德有诸多的不同,如表现形式、违反的结果、调节形式、调整的对象等。但是,他们在内在价值标准和最终目的上应该是一致的。道德的出现早于法律,因此,在统治者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将道德规范作为法律内容的重要来源之一。法律和道德的最终目的都是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由此说明,法律与道德既是统一的,又是相辅相成的。

三、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几点建议

研究一种事物,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研究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也应如此。

(一)活用民本思想,维护人权

“民本思想”和民主思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而法治建设需要民本思想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法制建设应该从以上几个方面落实“民本思想”的实践。

1.立法以民为本,感知人民意愿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和平和安定。民安,則社会安,社会安则国家安。法律作为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和利益的利器,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的心理需要。根据人民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民愿的法律,这样,法律才有可能贯彻执行下去。民心所向,才能和平安定。

2.司法、执法要公平正义,维护人权

这要求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要培养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公平、公正地为民办事。与此同时,还要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时按照程序进行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权。

(二)德法结合:以道德标准指导法律,以法律制度维护道德

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议从未平息,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可以使这两者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优势,建设新的法制社会。法律道德化,意为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之中,工作人员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另一方面,可以根据道德标准,以道德的教化、仁爱感化、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教化犯罪人,进而达到社会安定、和谐。道德法律化,是指将儒家思想中被大众认可并且深入人心,具有社会认同性的道德标准通过习惯法或者其他形式固定为法律标准,这样法律就具有了道德的“温暖”,而不再是冷冰冰、枯涩的法律,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进而,使人人自愿遵守法律,而不是因为恐惧被制裁而被动地遵守法律。

四、结语

我国的法制建设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在这漫长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博采众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我们要吸取西方的先进法律制度,同时更不能抛弃我们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儒家思想不仅仅是封建社会正统思想,其更具有非常之高的现实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明主编.中国文化概论.2002年版159页.

[2]论语·颜渊.

[3]论语.

[4]论语·雍也.

[5]曾宪义,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十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0页.

[6]孟子·尽心.

[7]荀子·王制.

[8]贞观政要·君道、政体.

[9]荀子·君道.

[10]荀子·君道.

[1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