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和村医管理工作意见

近年来,通过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和招聘大学生村医项目,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及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是还存在公有产权村卫生室产权不明晰、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和村医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捷就医,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强基层”的指导原则,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公有产权村卫生室产权不明晰、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确保农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职责划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管理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镇、街道负责对公有产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行政管理;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为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提供业务指导。

(二)村卫生室管理规定

1.明确权属关系。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是指利用村集体用地建设的,由市政府或村集体出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建成后的村卫生室产权由村委会所有。

2.合理规划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1所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
人口500人以下且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可联合设置1所村卫生室。

3.落实设备设施。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成后,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根据《省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装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和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管理设备,满足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

4.保障正常运行。按照市卫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三卫健字〔2020〕61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局按标准,以镇卫生院为主体,负责村卫生室水费、电费、取暖费、网络使用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各镇政府负责做好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网络及大型修缮等基础设施,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行。

(三)村医管理规定

1.加强人员配置。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村卫生室至少要保证有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岗执业,确保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正常运转。没有村医的行政村由镇卫生院安排其他村村医代管执业,或安排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定期坐(巡)诊等多种形式,巡诊次数一周不少于两次,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以巡诊(代管)方式开展服务的,要在村卫生室等场所公告具体的出诊时间、出诊医生和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寻求医疗健康服务。

2.规范诊疗行为。市卫生健康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指导公有产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落实处方书写、疫情登记报告、基本药物使用等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收费、疫情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消毒、医疗废物处置、计划生育服务等行为规范。

3.加强日常监管。各镇、街道、村委会要加强对村医在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执业、作息时间、卫生室室内外环境、防火防盗、村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4.规范准入退出。乡村医生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推荐,镇政府审核,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市卫健局批准。对不服从村委会日常监管的,村委会有权要求乡村医生退出村卫生室。

5.严格执业注册。按照《市乡镇和街道改革事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乡村医生(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执业注册已经下放到镇和街道。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执业注册制度,对符合再注册对象人员,按照执业再注册条件严格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和村医管理,各镇、街道要组建由党委政府、村党支部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市卫生健康局要进一步加强村医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村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市卫生健康局分别向村委会、村医宣讲村卫生室权属关系、各自职责,以及村卫生室由单一管理转变为卫健系统和镇村双重管理的重要意义,确保村卫生室运行更加顺畅,村医更好服务广大居民。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部门间要紧密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不断提高村卫生室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