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有关落实省委干部管理“三项机制”实施办法

各科室:

根据《委党组关于落实省委干部管理“三项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充分调动医院中层干部护士长工作积极性,鼓励大家干事创业,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通过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重点表彰和提拔重用等激励措施,鼓励广大党员干部锐意进取、干事创业。对履职担当、工作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合理容错纠错,鼓励激励勇于创新、担当有为,不断完善中层干部护士长聘用规定,继续坚持干部“能下能上”政策。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的原则。通过日常监督、平时考核、综合研判,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围绕持续加强科室管理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这一主线,强化科室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双落实和双促进。

二、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一)依照医院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分为临床、医技和行政后勤三大块,按照x%的比例,对院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科室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按照医院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科室全体人员享受1.4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其他获得院内外各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医院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岗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按照医院《关于鼓励在职医疗医技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三)有以下情况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加分,优先确定为考核优秀等次:

1、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勉敬业、无私奉献,所从事的工作受到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调研文章或提出卫生计生工作政策的前瞻性思路建议,得到省级或省卫生计生委领导批示肯定或者调研成果被借鉴吸收的。

3、在医院和科室发展建设和改革的重点工作中勇于探索,取得经验,被省卫生计生委或医院肯定推广的。

4、在医疗抢救、公共卫生、信访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措施得当、成效显著,受到上级领导机关表彰的。

5、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时勇于创新,使其得以较好解决或者化解的科室和个人。

6、在扶贫、援藏、援外等工作中积极主动,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扶援单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表彰的。

7、在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工作成效显著,受到省纪委、省卫生计生委及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

8、在省卫生计生委或省级以上部门举行的比赛、竞赛、征文等活动中取得名次的。

9、在本职岗位上,刻苦学习和钻研专业知识,考取国家和省级以上组织的学习进修项目并学成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三、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一)在推进医院和科室改革发展和重点难点工作创新过程中,由于对工作程序、内容考虑不周、工作出现非主观偏差、失误或者难以预见的失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进行容错纠错。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1、在落实院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在推进医院和科室改革创新、服务群众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着眼于强力推进、提高效率等原因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因没有明确政策界限或者现有的经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4、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5、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6、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三)对符合容错条件的科室和个人,可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中不受影响,个人评先评优不受影响。

(四)逐步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科室或个人,通过谈心、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依照医院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中层干部考核竞聘管理办法执行。

(一)在履职尽责、服务群众、重点难点问题突破方面不适应医院事业发展新常态,推动不力,工作平庸,或长期存在“慵懒散冷浮拖”等问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护士长,群众意见较多的,实行问责和职务调整退出,涉及追责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发现有关严重违纪的案件线索移交院监察室或上级有关部门。

(二)干部能上能下、调整问责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行政职能部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对情节较轻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问责,个人当年在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岗位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信谣传谣,蛊惑煽动、蓄意制造负能量,诬陷诽谤他人经查实的。

(四)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医疗安全事故的科室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调整。

(五)对中层干部(负责人)、护士长有下列履职不为行为的进行岗位调整:

1、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本科室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或者连续2年考核排名最后的。

2、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不扎实,对行业现状了解不够,对科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精神萎靡不振,工作消极懈怠、被动应付,难以适应岗位要求,经过教育和诫勉谈话,改正效果不明显的。

3、对科室分管工作缺乏执行力和创造力,出现问题久拖不决,损害医院、职工和群众权益的。

4、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重要部署、决定事项或上级领导批示不积极贯彻落实,不认真办理,消极应付,妄言议论,唱反调,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对工作敷衍塞责、懈怠懒散、推诿扯皮、态度恶劣,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或未按职责要求履行管理监督责任,造成较大损失或在社会上引发负面影响的。

6、对在医院突发应急事件中,思想麻痹、缺乏担当、不听指挥、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产生负面影响的。

7、对重大事项不及时、不如实按规定请示报告,擅作主张,导致重大失误,出现严重问题的。

8、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本科室或管辖范围工作推进缓慢、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被“一票否决的”。

(六)中层干部、护士长因工作不力被调整或者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七)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已作出问责决定至问题整改到位为影响期,如果整改期超出半年的按照调离岗位进行问责;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不得担任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被问责干部在任期试用期内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引咎辞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撤销试任,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其待遇按试用前职务的标准执行。

(八)由于个人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护士长,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九)调整后的中层干部、护士长,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职。

(十)容错、问责、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程序、对容错科室或者个人免责减责的办法,按照《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落实省委干部管理“三项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干部管理程序进行。

五、本办法适应于医院中层以上干部、护士长,重点是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具体解释工作由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