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的决策要体现“众议”

  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干群关系。但村集体收入的减少,造成了公益事业等关系到群众利益的村内大事却无钱去办、无人能管,正确实施“一事一议”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笔者根据到后进村任第一书记3年的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对重大村务通过“一事一议”所作的决策,必须充分体现“众议”。目前,农村的“一事一议”工作,是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民主商议解决村内大事,群众代表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但选出的代表多出自“实力”较强的家族,一些中小家族却因此失去了议事权,很难真正实现民主议事。议定的事情有的带有一些宗派矛盾的对抗色彩,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有些矛盾随时可能发生激化。笔者认为,做好农村“一事一议”工作首先要抓好宣传,让广大群众知道“一事一议”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其次是群众代表的产生要在村两委和乡镇民政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进行,确保选举真实有效。再次是选举要在姓氏和家族的大小处于平等的位置上进行,让群众自愿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参与议事,把每一位群众的所需、所想、所盼带到群众代表大会上,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遇事“众议”,实现真正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