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工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校办工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洛阳理工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和工厂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厂党委领导班子对工厂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厂长负同等责任,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厂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厂党委成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每季度)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厂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工厂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厂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每半年向厂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厂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厂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及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

  (一)厂纪委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工厂各党支部上报问题;

  (二)厂纪委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三)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厂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书记及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