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完善内控来实现管控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思考

关于通过完善内控来实现管控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思考

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二者之间紧密相连,但毕竟是相异的不同事宜,前者推动后者风险管控的作用发挥需要后者借注意多方面的事项。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民企内审质量监管的缺失及借力内控机制的必要性

  从逻辑上说,任何事务的推进都需要两种力量,一是外在的他力督促,二是内在自律性管控。对于民营内部审计工作而言,外在的他力督促实际上是内审质量监管,内在自律性管控是企业组织的内控机制。二者之间,前者情况不容乐观,主要问题有如下几点:

  首先,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监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审计质量监管主要有审计机关、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及审计机构(或审计项目组)三种监管主体。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国家审计机关没有硬性的监管权限,实际上没有明显的他力监管主体。

  其次,缺乏稳定的内审监管动力。民营企业内审工作开展的主要依靠力量是投资者,投资者确保投入资产利益和价值最大化的目的是民营企业内审工作推进及监管的根本动力。对此,有一个致命缺陷就是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取决于特定的投资者习性、理念及相关认识,具有相当大的非恒定性的变数。

  最后,缺乏威慑性的惩戒机制。《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也就是说,在出现审计风险事件的时候,责任审计人员批评教育了事即可。民营企业内审工作中,相关问责机制和惩罚措施往往由投资者或相关内部人员的个人喜好而定,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刚性要求,很少有审计人员因为工作失误或者不作为受到实际惩罚。

  可见,民营企业内审质量监管既缺少监管主体,也没有恒定的监管动力,更没有有威慑力的惩戒机制,民营企业内审工作质量提升及审计风险管控的主要依靠在于健全和完善的内控机制。

  二、内控机制推动民企内审风险管控的主要维度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内部控制主要在如下三个方面推动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

  首先,可确保审计地位,形成良好的审计环境。如上所言,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推进的原动力来自相关投资者,相关投资者习性、意志及相关认识的偶然性质使民营企业内审工作的地位和定位不稳定,总体上处于被忽视的境况中。对此,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其制度方面的优势,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内部审计的定位及职责,在内审工作制度中厘定具体运行机制及与其他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基本确保审计部门及其工作能得到企业其他业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尊重和支持,形成良好恒定的内部审计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管控审计资金缺乏、审计资源不足、被审计对象配合度不足、审计整改动力缺乏等系列关键风险。

  其次,可升华审计功能,为内部审计质量提升提供方便。一般来说,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主要关注点有二,一是考量合规合法合理等意义上的监督查漏功能,二是发挥风险管理咨询作用推动企业组织增值功能。完善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可以减轻审计工作在第一方面职能的工作量和难点,利于加快审计工作节奏,这样审计团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推动组织增值功能方面,可从质的意义上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真正切实意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进而进一步砸实提升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最后,可优化审计流程,强化审计风险管控的技能。内部控制主要有程序和制度两种具体行为方式,确保审计工作地位主要依靠厘定制度,而优化审计流程及模式则依靠具体的内控程序。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具体情况梳理具体审计项目流程,在内控完善和健全过程中给予纠偏整改以推动其科学化及合理化;二是配合内部审计制度及问责机制等相关制度规程的落地实施,确保合理、科学的内控机制有效落实,在具体审计项目中提升关键风险管控水平;三是形成在既定审计流程内控中形成相应的弹性机制,使审计流程能随着实践的积淀和审计理念的改进而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地发挥管控审计风险的作用。

  三、利用内控机制管控民企内审风险的注意事项

  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二者之间紧密相连,但毕竟是相异的不同事宜,前者推动后者风险管控的作用发挥需要后者借注意多方面的事项。

  首先,要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第二部分所言的积极作用均有一个前提是特定民营企业健全和完善的内控机制,如果内控机制残缺或存在致命风险问题不仅不能助力内审风险管控,反而会加大审计风险。对此,应该利用审计调查、评估内控机制的原本职能,协助各级管理层健全完善内控机制,持续确保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同时也给审计工作自身风险管控提供良好条件。

  其次,要积极主动利用内控机制提供的方便。内部控制助力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管控的主要着力方式是“可”,即从多方面多维度提供非障碍性的方便和条件,但本身不能确保审计风险管控。对此,企业投资者、治理层、高级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特定审计团队都应该在审计工作地位、审计工作机制、审计人员培养、审计工作程序等方面携手推动相关内控机制的落地实施,进而能最大化地利用“可”后逻辑意义上的最大推动作用。

  最后,要形成并厉行问责惩戒机制。内部控制的最大特点是利用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确保相关事项的有效性,其程序和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能在企业组织各层面各领域落地实施,最有效的措施是提升违规成本,即形成严厉的问责惩戒机制,对内控违规及审计风险责任人要以壮士断腕的气魄严于、敢于并善于惩戒,甚至不惜追问刑事责任,以高违规成本的威慑力确保内控机制的落地实施,并提升内审风险管控水平。

  四、结语

  总之,民企内审质量监管的全面缺失,迫使民企审计风险管控的依靠力量集中在以内部控制为主体内容的内在自律。诚然,后者能在多方面多维度为内审风险管控提供方便和条件,但并不能绝对确保具体风险管控的实现,审计部门及相关方应该在多方面着手最大化地利用前者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