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角下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和利用

冯孝科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全面应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融检察办案、流程管理、案件信息统计与公开为一体,具有某些大数据技术特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案需要,从大数据视角下去审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还存在着案件统计项目不够全面、及时,案件数据挖掘利用不够深入,进而使得未能充分发挥为上级院指导决策提供有力案例支撑作用等薄弱环节。为着力提升案件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需要转变理念,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发掘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管理走向案件信息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大数据 案件信息管理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在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大数据是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的途径,而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也即大数据获取的不是随机样本,而是所有数据,即“全数据”。[1]根据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机密级和机密级以下的业务,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执行受理、分流、移送、报批等流转程序[2],也即除绝密级案件外,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都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受理、分流、移送和报批。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案件信息数据而言,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符合大数据的技术要素。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管理提出的挑战

2013 年10 月31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开会议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着力搭建一个四级检察机关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执法平台,以推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用数字技术把有关法律法规和检察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固化下来,对检察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在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功能预警,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使得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程序公开透明,易于监督制约。

从这些年运行情况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于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司法公开,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大数据所具有的全数据、多元化、交互性特征,必然要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无论是对日常办案流程监管、案件管理还是特殊时期所需的发案特征分析、案例指导等,均能第一时间准确找出所需个案,全面汇总各级检察机关有关办案情况,并经过分析、计算后能够全景式地呈现某类案件的发案情况乃至趋势,进而为上级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案例依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至2020 年4 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防疫需要,先后发布了八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防疫秩序,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办案能够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良好法治和社会效果,案例选取的典型性、代表性与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快速精准找出符合要求的案例,必然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统计汇总全国疫情防控案件,进而全面分析发案情况、研究梳理并挑选出代表性强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面对这种要求和挑战,案件管理工作依托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暴露出了不能够精准地抓取所需个案、案件信息数据项目不能完全满足案例指导需要、案件分析能力相对薄弱等短板和不足。甚至一些典型案例、办案数据的收集,有时还依赖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通过发通知、下级检察机关上报数据等传统工作方式或者由技术部门重新开发部署小程序等形式进行。

二、大数据视角下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面临挑战原因分析

从大数据所具备的“全数据”特征考量,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分功能不够完善,是造成从检察办案“全数据”中精准抓取个案能力不足、办案数据分析不精准的原因之一。在传统案件管理模式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发挥“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3]等功能作用。在这种职能定位和管理机制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侧重于做好个案流程监控、根据数据项目形成统计报表等工作,导致出现有时不能很好满足现实需要的矛盾。

一是系统数据项目相对固定与形势政策不断变化的矛盾。与其它信息系统一样,无论是出于保持系统稳定、历史数据指标一致和使用便利、易于操作等技术原因,还是服务于办案、尽量减少办案人工作量等实务原因,都要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录的数据项目要相对固定。这些数据项目一般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检察办案工作实际确定的。但是,社会形势和刑事司法政策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中心工作和政策要求。为全面体现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工作和落实政策要求的质效,有时得需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断的升级以增加数据项。而系统升级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系统未升级之前,就会出现现有数据项目不能完全满足形势政策变化要求的矛盾。

二是案件信息项目相对有限与所需要的数据指标无穷的矛盾。软件系统在设计时,不会做到把当前与工作有关的所有数据项目全部罗列到系统中,更遑论未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数据项目了。因此,在一定时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收集的案件信息项目、能够反映的案件数据指标是有限的。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等[4],随着疫情防控和检察办案的深入,需要适时推出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制假售假犯罪、诈骗犯罪以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检察护航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和办案数据。而抓取这些案例和信息的数据项目,无论如何都不会预先设定在系统之中,进而使得系统中的案件信息项目自然落后于特殊情况下业务工作所需的数据指标。

三是案件数据因果分析与相关性研究需要的矛盾。当前,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的案件数据分析,主要是基于事实、因果关系进行的分析,这种分析建立在严密的数理推理和逻辑基础上,只能静态地呈现过去发生了什么、现在是什么情况,缺少相关性分析、预测功能。而大数据分析方式的核心是数据挖掘,“科学研究的实验型范式、理论型范式、计算型范式都是在已知规律的情况下发现新的规律,而大数据是在未知规律的情况下,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大的计算能力从海量数据中发现规律并发挥规律的作用,这就是大数据的核心技术——数据挖掘。”[5]也即从纷繁复杂的检察案件管理数据库中提取出简约、相关的数据集并予以分析、判断和预测。对于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策而言,更为需要这种能够动态预测可能会发生什么的相关性研究分析。

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善的目标和意义

由于大数据是“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能够“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6],因此,在完善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目标上,可以探索向“全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预测)等方面努力,推动传统的案件信息管理模式向案件信息治理方向邁进。学界关于治理的定义,大多是描述性的,通过归纳这些描述的共通之处,可以这样理解:治理是由一种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能够体现“管理和服务的统一,常规管理和非常规管理(应急管理)的统一。”[7]也即治理是管理的更优形式,与管理目标追求的效率、效益和秩序不同,治理追究的目标是“善治”。一定意义上说,传统案件信息管理是被动的、静态的,注重依赖于各地的办案情况,做好个案流程监控、根据数据项目形成统计报表等,面对工作需要,呈现的是“有什么案例(案件信息)就提供什么”的状态;而在大数据视角下,案件信息管理(治理)是主动的、动态的,应能够对案件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不但做到“工作中需要什么案例(案件信息)就提供什么”,还可以根据现有情况对发展态势作出预测。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大数据视角下推进检察案件信息管理工作,必将对检察机关实现“智慧检务”的发展目标,以及提升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大局等工作的质效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仅以提供业务态势分析工作为例,在传统案件信息管理模式下,在面对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以及服务大局和检察中心工作,需要分析案件(案情)时,大多是对现有的检察办案统计数据进行概括和提炼的数据化式的研究分析,而较少利用可视化分析、数据挖掘算法及其他相关统计分析前沿知识对办案数据进行深入剖析。实现大数据视野下的案件信息治理后,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常态下可以全面掌握办案情况,应急时能够快速响应、满足突发事项需求,能够充分利用案件管理大数据的信息资源,对某地区(乃至全国)某一类或几类犯罪的发案情况、原因、态势等方面进行深度挖掘,并形成全面、精准、有效的静态分析和科学合理的预测分析,从而为上级机关和领导进行决策部署、制定针对性更强的对策提供更为客观的结论和坚实的数据支撑。

四、走向案件信息治理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善的建议

在大数据视野下优化和深度开发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要按照“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要求,以实现“全数据”采集为基础,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智慧检务建设为关键,不断提升案件信息治理现代化水平,助力新时代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实现“线下”案件全部“线上”登记。全面的案件信息采集是大数据运用的前提。由于密级的限制,绝密级案件还未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登记和办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由此可见,绝密级案件在法院宣判后是能够登记到系统中的。即便对于正在办理的绝密级案件,也并不意味着整案全部信息都是绝密级,案件中的非绝密级信息或脱密处理后的相关信息,也应该在系统内登记。这样,通过“线下”案件全部“线上”登记,为实现案件智能统计和大数据分析奠定基础。

二是在系统中设置“关键词”数据项目。为适应形势政策不断发展变化和业务数据指标需求不断增多的现实要求,系统数据录入和字段提取方面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合理化改进,从源头上力求更适应大数据统计的需要。[8]为此,可以借鉴论文中“关键词”的做法,在系统中设置案件“关键词”数据项目,使承办人根据案件实际,精准提炼并在数据项目中填报与形势政策有关的关键词,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扫黑除恶”“精准扶贫”等,为系统搜索和识别相关案件提供依据,这样既能保持系统数据项目的相对稳定,又能兼顾不断变化的工作需要。另外,在系统数据录入和字段提取方面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合理化改进,从源头上确保更适应大数据统计的需要。

三是推进系统智能化建设。以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抓手,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重点围绕“十大业务”,组织研发符合检察办案规律和实际需求数据挖掘等功能,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算法,使系统可以从大量复杂的案件数据中,提取出有价值的相关性信息。同时,着力探索将证据标准、法律文书、量刑建议、庭审应对等转化为数据模型或智能化平台,不断优化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业务网上办理功能,智能分析律师需求变化和趋势,为司法办案提供实用有效的辅助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服务。

四是探索建立数据互通共享平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信息数据库虽然存储了检察机关几乎所有的办案数据,但与实践需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某些数据挖掘、分析时仍不可避免地需要其他政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相关信息数据作为补充。因此需要协调各有关单位,探索通过开放数据、建立标准等方式,推进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案件信息治理的整体合力,助推检察机关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注释:

[1]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年版,第6页。

[2] 参见《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高检发案管字〔2013〕5 号)第20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案件管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spp/gjyjg/nsjg/201901/

t20190103_40411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4 月25 日。

[4]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sxw/2020/202003/t20200313_212969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4 月20 日。

[5] 张帆:《大数据时代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法制与社会》2018 年12 月(下)。

[6]同前注[1],第16页。

[7] 周晓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何实现现代化》,《光明日报》2013 年12 月4 日。

[8] 参见邹莹莹、胡秀红:《检察大数据与案件管理职能之关系——以海峡两岸司法大数据应用比较为基础》,《人民检察》2018 年第22 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办公室主任、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