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授信机制运行的思考和建议

聂晶晶

关键词:联合授信  银行  过度融资  风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优化企业金融资源配置,2018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此项工作要求,江苏省银保监局和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相继印发了《联合授信管理工作方案》和《联合授信机制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

《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一、《办法》产生背景

近年来,宏观经济重回下行通道,因此经济上行时企业的过度融资风险开始显露,且下行时各家银行无序退出抽贷也加剧了企业资金链断裂。已暴露的重大信用风险事件中,企业不仅融资规模大,涉及的银行金融机构数量也多,异地融资往往跨多个省市。充分反应企业在经济高速增长期盲目追求规模效应、负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也同样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盲目追求信贷规模快速增长、风险防控和信贷管理能力薄弱的问题。此前,各家银行只有对单一企业的多维度集中度风险防控制度,但多家机构对单一企业的融资约束尚无监管制度。

在此背景下,制定多家机构的授信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其实,联合授信初始雏形已在温州先行试验了近五年。2013年7月8日,26家银行共同签署《温州市银行业防控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自律公约》,浙江银监局将温州列为联合授信管理机制试点地区之一。2014年8月16日,温州全面实施企业联合授信管理。五年的实践去杠杆成效明显,在此基础上推出的《办法》是对温州经验全面总结、提升的全国版。

二、联合授信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牵头行组织各家成员行召开联合授信委员会会议,通过会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选举确定副牵头行、讨论通过联合授信机制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确定联合授信额度以及《成员银行协议》、《联合授信框架协议》(银企协议)文本和签订事宜。对企业的存量融资额以及拟新增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的5‰的银行机构,在企业不突破联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

(二)联合授信额度管理

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由牵头银行建立并维护企业融资台账,按季度向省银协报送信息,及时发布联合授信委员会共享。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外担保,应在企业融資额度使用台账中逐笔登记,并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但应在每次融资行为发生或融资余额发生变动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告该笔融资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风险监测预警

企业实际融资达到联合授信额度90%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置的融资风险预警线,或出现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债券违约等重大风险事件,或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引发企业偿付困难,当企业发生上述风险情况时,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牵头行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应对方案并向银行业协会备案。对预警企业的新增融资要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审批标准、风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四)联合授信机制与债委会机制的衔接

当试点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对于已成立债委会的企业,联合授信机制直接转入债委会机制;对于未成立债委会的企业,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将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

三、联合授信机制存在问题

(一)联合授信模式下共同授信管理成本问题导致的效率效力下降

在联合授信模式下,同一企业的多家授信银行对企业实施联合管理,通过在贷前调查、授信审查和贷后管理等各环节通力合作,以期获得企业和银行的整体最大利益。但牵头行与各成员行不是简单的管理或代理关系,还存在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相互博弈的关系,因此依赖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产生结果的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具体来讲,银行因规模、背景、合作历史、行业、所处区域不同对企业信息掌握程度不一,同质化经营服务手段雷同、对于经营状况优质的企业银行间存在竞争关系、授信总量的控制导致竞争更加激烈等等,上述原因导致行际协作成本增加,降低了银行的积极性和企业的配合度,提升了企业与银行谈判的话语权,因联合授信委员会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等融资条件,企业可自由选择融资业务合作对象,因此更加注重银行用信条件的优惠程度,使得牵头行以及联合授信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的约束力减弱,降低对担保、资金用途等方面的约束,弱化风险防控水平,增加贷后管理的难度。

(二)联合授信额度的测算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联合授信额度的测算是风险防范的重要基础。银保监会在《办法》中并未明确具体测算方法,需要联合授信委员会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就测算依据和结果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确定。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家银行内部的授信测算模型和标准存在差异,有可能出现个体授信结果合理而集体授信结果不合理的情形,即各家行授信额度总和有可能远远超过公司的净资产,偏离联合授信防范过度融资的本意。当出现分歧时,额度测算最终可能更多地还是受到占比高的成员行的影响。

(三)联合授信相关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牵头行收集的相关数据来源于成员行和企业的自主填报,但受限于征信系统的相关权限,以及各家行和企业对信息填报的重视程度不同,牵头行对收集的数据难以复核,而且联合授信仅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填报的非银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信息联合授信委员会无法核实,牵头行难以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联合授信机制的约束效果打折。

(四)联合授信机制适用标准较高,只适用于少数企业

目前适用联合授信标准的企业在全部企业中只占极少数,融资余额50亿元以上的规定把绝大多数的企业排除在外,符合条件的基本都是大型国企或龙头民企。广大的中小企业为缓解当前的现金流问题,不惜四处高息负债、饮鸩止渴,潜在的过度融资和多头融资问题更为突出和隐蔽,和大型企业单个爆发问题不同,金字塔底的中小企业爆发债务危机连环效应更强,引发的后果更为严重。经济下行期资金链容易断裂的往往就是融资能力薄弱的中小企业,它们被排除在外过度授信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五)联合授信机制无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成本大

联合授信机制涉及多家银行以及企业间的协作,每季度需召集联系会议,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履行的规定动作较多,工作量大,但目前所有工作依靠手工报表,无信息管理系统,在数据维护和检索方面效率低,更无法和其他系统连接进行数据核对,对成员行和企业自主填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起不到到期提醒、自动复核、动态监督作用。

四、进一步推进联合授信机制的建议和举措

(一)建立省级以上层面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报送和监管

为保证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规范、高效,减轻银行负担,搭建省级以上层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是联合授信机制能够规范化管理、大范围推广、逐渐走向成熟的基础之石。对于协调成员行间争议,加大对成员行和企业的监管督促力度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建立統一的联合授信授信额度测算模型、向牵头行开放征信权限

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联合授信额度测算的参考模型,可按照不同地区或企业类型、规模建立不同类别测算模型,在相对统一的测算依据和结果的基础上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确定最终联合授信额度。同时,向牵头行开放试点企业在征信系统的查询权限,以便于牵头行在收集企业融资信息、填报工作表和统计表时核对数据,提高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三)多种形式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条件成熟时,在总结前期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联合授信企业适用范围。一是可适度降低联合授信机制适用标准,分阶段、分地区进行调整。二是对非强制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对有融资余额和有意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联合授信模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叉验证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减少信息差别,及时监测预警。

(四)发挥政府和银协协调作用,提升工作效能

联合授信机制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推动过程中部分授信企业在主观意愿、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在此过程中需要政府和银协等相关部门的鼓励和引导,提升企业配合度,发挥桥梁作用降低行际协作成本、减少争议,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工作效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实操性。

参考文献

[1]谢革新.关于对联合授信机制的若干思考[J].全国流通经济,2019,12.

[2]郭欣蕾.联合授信机制下银行授信风险防范的思考[J].银行家,2018,8.

[3]陈瑶.贷款公告、联合授信与银行监督[J].西南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