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移民背景下我国双重国籍问题探究

摘 要:
全球移民背景下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坚持单一国籍更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双重国籍存在着与国际法原则冲突、容易引起他国猜疑和增强社会不公正感等弊端。我国当前应该坚持单一国籍制度,通过采取建立完善国家统一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国籍法律体系等措施,消除双重国籍问题,维护国籍管理秩序。

关键词:
全球移民 双重国籍 制度构建

当前,我国正面临全球移民频率增速,数量加剧的现状。正如戴维·赫尔德所说:“有一种全球化形式比其他任何全球化形式都更为普遍,它就是人口迁徙。高频的人员流动和人们对出入境便利化的需求,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高端人才流动的同时伴随着资金、技术的转移,如果引进得当,将极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移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管理不当,会给我国移民管理秩序带来冲击。在全球移民的背景下,承认双重国籍,吸引海外才智的声音愈发高涨,然而笔者认为面对此声音,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双重国籍并非解决我国国籍问题的良策。

一、我国的双重国籍问题

(一)我国对双重国籍的规定与态度

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除此之外,第5条、第8条和第13条等皆是针对可能出现双重国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国籍法》在法文件效力层面属于法律,由全国人大制订实施,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除法律层面,从国家部委的做法中也可以进一步探析我国在宏观政策层面对双重国籍的态度与管理思路。从现有材料来看,公安部主要通过两方面解决双重国籍问题。一方面,加大对事实双重国籍人员的核查与处理,通过外籍华人资料库与户籍资料库碰撞比对、边检站轨迹追踪等多种国籍审查方式,筛选出事实双重国籍人员,并做出处理;另一方面,出台便民措施缓解部分公民对双重国籍需求,当前的家庭团结类签证、永居居留证等起到了一定的预期效果。外交部作为国籍管理相关部门,018年月11日,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官网发布特别提醒部分已加入外籍并持有中国签证的申请人,涉嫌骗取中国护照,大使馆对有关证件进行注销或宣布作废处理,有关人员将被拒签或拒绝入境。春节前夕发布的此提醒,也再一次彰显了外交部对事实双重国籍人员的态度,而严厉的处理方式也体现了外交部对单一国籍制度的坚定维护。

(二)我国双重国籍的现状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仍然存在部分人群,他们利用法律漏洞,使自己拥有事实上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以此来追逐更多的便利和福利。

1 双重国籍的取得。获得事实双重国籍的方式有多种,对应的主观心态也各不相同。一类是通过跨国婚姻获得事实双重国籍。例如一名中国人与一名外国人结婚,若该外国人所属国国籍法规定其配偶可以因婚姻取得该国国籍,如果此人未主动申请退籍,那么此人便成为了一名事实双重国籍人员。此类人员一般并无特别强烈的意愿利用其双重国籍的身份行事,更多的原因是我国国籍法关于自动丧失国籍的规定强制性不足。二类是获得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国籍后不退出中国国籍而成为事实双重国籍人员。每年有大量中国公民在移居海外或留学、工作等过程中获得外国国籍,若是所在国承认双重国籍,则他们往往选择隐藏其已经加入外籍的身份,成为一名事实双重国籍人员。此类人跟中国和所在国都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想同时获得两国的公民待遇。

双重国籍的危害。双重国籍的存在于公民个人来说会有诸多便利之处,但是给国家带来了危害。一是拥有事实双重国籍的人左右逢源,严重影响国家的社会管理。该部分人投机取巧,不仅享受着国外的优厚待遇和社会保障,同时侵占着国内的公共资源,无形中加重了合法公民的公共负担,还有的人平时生活、工作与常人无异而在触犯法律法规时亮出自己外国人身份,企图享受特权。二是影响国家移民管理局正常的管理工作。这部分人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已经是外国人,但是在出境入境时使用着中国护照,没有签证就在国内居留、就业,给我国移民管理机关的签证管理、外国人管理等工作带来极大影响。三是损害我国法律的权威。我国《国籍法》明文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部分人逃避监管使自己成为事实双重国籍人员,严重损害着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即便是因为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但這并能成为该群体钻营漏洞为自己谋求利益的理由。

二、双重国籍的呼声与思辨

(一)双重国籍理论支撑的探究

双重国籍思潮的产生离不开理论的支撑,近年来随着国籍理论的不断发展,双重公民权理论和国籍与公民权分离理论逐渐被接受,并成为双重国籍的理论依据。事实上,双重公民权理论和国籍与公民权分离理论并无本质区别,其核心思想都是否定传统国籍法中国籍是区分本国和外国人以及确定权利义务范围的唯一依据。

而事实上,这一理论观点并不能作为双重国籍的理论支撑。《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任何人之国籍不容无理褫夺,其更改国籍之权利不容否认。这说明国际社会已经把国籍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米尔恩的人权哲学——“最低限度的人权中认为,“人权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具体的要求,而且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国籍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当然拥有该属性,即国籍只需满足公民生存的最低限度,而后期的发展并不在此列。我国曝出的事实双重国籍人员中主要包含演员、商人和部分腐败官员几类,他们或是为方便自身出行,或为客观的投资收益抑或是方便外逃,显然与满足生存发展的最低标准无关。放眼世界范围,也不存在若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则个人生存权将无法保障的情况,因此无论双重公民权理论还是国籍与公民权分离理论,都无法作为双重国籍的理论支撑。

(二)双重国籍的优劣分析

1 双重国籍的作用并非不可替代。一种观点认为,国籍观念发生了转变,承认双重国籍是顺应国际趋势之举。但是,笔者认为,一国的国籍制度如何制定应该从本国利益出发,并充分考虑本国的历史背景与实际情况,盲目顺应所谓潮流是无益之举。至于所谓的“国际潮流,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双重国籍并没有想象般火热。同为亚洲经济强国的日本至今仍然实行严格的单一国籍制度,并实行比较严格地管理。而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印度双重国籍制度,事实上称其为“海外公民权制度更为贴切,也有学者称其为“一个半国籍,究其根本是具有极强经济特质的双重公民权。

第二种观点是,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无论在抗日战争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建设新中国的浪潮里,华侨华人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双重国籍也并不能作为联系海外华人与祖国的纽带。中国自古以来讲究血浓于水,海外华人与祖国割舍不断的是世代传递的血缘关系是绵绵不绝的中华传统文化,而非国籍。我国一直十分重视海外侨胞的利益,这一点在政策制定上也有所体现,013年我国设立了家庭团聚类的签证和居留证等。同时,公安机关进一步简化了归侨、侨眷在内的国内公民的出入境手续,华侨可在暂住地补发、换发护照。这些措施,无不体现出国家对海外华侨华人的重视,这同样可以增进他们与祖国的感情。

第三种观点还认为承认双重国籍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重要途径。不可否认,高端人才流失与引进困难确实是我国移民管理领域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国籍往往被视为解决该问题的拦路虎。笔者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国籍并非人才流失的主要动因。011年,高子平教授开展了针对在沪外籍华人人才及京沪两地外国留学生居留意愿的实证调查工作。其中,就“如果您可以保留自己的国籍,并且能在中国申请绿卡,您将来会留在中国工作吗?这一问题,34%的受访者表示“会留在北京(上海)工作,3%“正在考虑这个问题,加总为66%;13%明确表示“不会留在北京(上海)工作,另有1%表示“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从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三分之二的调查者在可以申请中国绿卡的前提下,愿意将来留在中国工作。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的单一国籍并非阻碍人才引进的主要动因,绿卡制度可以解决部分单一国籍带来的掣肘。所以,吸引人才、资金进入中国不一定要给他们双重国籍,只要满足他们出入境便利华和居留停留便利的需求,同时完善绿卡制度即可。

双重国籍的弊端明显且难以解决。首先,国籍唯一的国际法原则并未过时,仍有其重要意义。从1930年海牙签订的《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到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都以消除双重国籍作为奋斗目标。传统国际法思想中国籍的永久效忠义务现今仍然有效,加入美国国籍时需要宣誓效忠即为实证。国籍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若公民同时加入两国国籍,则必将同时承担两个国家的义务与效忠关系,这是公民所难以承担的,因为这种义务并非局限于物质经济层面,例如如果其拥有国籍的两个国籍国之间交战,则该公民将被双方同时视为背叛国家。

其次,双重国籍容易引起东南亚等国家的猜疑,不利于中国的外交局面,不利于东南亚华侨华人安全。中国的单一国籍制度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当前在东南亚国家,排华的土壤仍然存在,华侨华人与中国的联系仍然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贸然承认双重国籍难免引起东南亚国家的猜忌,不利于东南亚地区华人华侨的安全与稳定。

最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富资源分配仍不平衡,如果承认双重国籍,则拥有双重国籍的人不仅享受着国外的福利待遇,在医疗、教育和养老等方面还会侵占国内的社会资源,必将加剧国内民众的不公平感。与此同时,双重国籍的存在也将给贪污腐败人员以可乘之机,无论是洗钱、转移赃款还是东窗事发后外逃,其外国国籍都可为其提供掩护与便利。

(三)坚持单一国籍前提化的制度优化是最终选择

经过理论层面分析和实然性考察,笔者认为单一国籍制度仍然是符合当前国情,更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国籍制度。不可否认,在全球化进入新一轮浪潮的今天,我国的国籍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不适应之处,但是这些问题可以通过配套制度的优化完善来解决。

笔者认为我们研究的核心不应该仅限于是否实行双重国籍,而在于实行双重国籍的根本目的与意义是什么以及是否必须实行这一政策。国籍本身的含义是两个方面的,一是经济社会法律地位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权益保障问题;二是身份认同问题,全球化背景下的认同问题凸现,这是双重国籍问题趋热的个体动因。这两个层面的涵义都连接着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政治忠诚问题,这也是双重国籍问题的复杂性所在。在存在诸多顾虑与风险的情况下,我国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通过授予永久居留权等措施使相关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应有保障的方式可以降低制度成本,尽可能规避政治风险。总的来看,双重国籍制度能够发挥的作用完全可以通过配套制度来替代,但是其本身的劣势以及我国复杂的历史背景是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

三、坚持单一国籍前提下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国家统一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应加快建立统一的出入境信息平台,实现国内公安机关办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签证时能同步检索申请人的签证信息、护照信息、物资信息、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停留居留时限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并自动进行人像比对,实现真正的信息关联和技术支持。同时在境外人员受理系统内增加对外籍华人关于常口库、中国护照持有情况的核查。例如,针对外籍华人设定关键词,如性别、出生年月、中文姓名关键字等,对常口库及中国护照持有情况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识别,通过系统识别及时发现查处双重国籍人员,推动基础出入境数据的综合化应用。

与此同时,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告显示:“017年,中国边检机关将分批在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对入境我国的14(含)至70(含)周岁外国人留存指纹,持外交护照或有对等互惠安排等情形的外国人可以免留指纹。该规定已在017年月10日在深圳机场等口岸试行,中国公民办理身份证需要留存指纹记录,以此边检站的指纹库与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指纹库进行数据共享,则可以通过在指纹信息库中碰撞及时鉴别双重国籍人员,继续完善此种方式将极大帮助我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二)完善国籍法律体系

我国不同于典型的移民国家,出入境制度长期以来以管理为核心。当前,全球移民已成常态,传统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无法调整日益复杂的出入境法律关系,随着国家移民管理局的成立,我国迎来了逐步向移民法过渡的契机。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国籍法律体系,实现单一国籍制度前提下吸引海外才智,便利公民出入境的目的。具体可以分两步实施:

一是以修订的方式逐步过渡。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修订案的方式逐渐从出入境管理法向移民法过渡。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是考虑到我国还不是移民大国,没有悠久的移民历史,普通民众对移民的接纳度和需求并不高。二是多层次立法构建中国移民法律体系。在修订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基础上,还应该制定不同效力范围的法规、规章,增强适应性与可实践性。首先,可由国务院制定内容更加丰富、法条更加具体的行政法规,其次,公安部、外交部等部委可以根据具体实际出台部门规章,各地方根据外国人管理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从多方面入手为公民出入境提供便利,完善我国永久居留制度,满足海外人才在我国面临的工作、生活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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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