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情况的汇报|

关于我县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情况的汇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7】1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1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到2020年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配建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配建不低于20%的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要配建一栋以上且不低于总建筑建筑面积5%的超低能耗建筑,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装配式比例不低于30%,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推广扶持政策,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1、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已列为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的考核内容,在政府城镇化发展考核中占一定的分值,因此,认真做好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推进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

2、目前情况

装配式建筑在工业项目(车间、厂房、库房等)中应用较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公共建筑项目中很难实施。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尚未将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设纳入对项目的审批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认识不足,不愿增加建设投资;
装配式建筑的构件生产能力和装配式建筑施工队伍的发展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等。对此,我们建议县政府出台我县发展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政策,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配建比例执行,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落实相关政策,将审批关口前置,严格管控,同时,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加强培训。

3、市住建局多次发文要求各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指导和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新建项目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配建比例,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审批条件,齐抓共管。目前盐山、献县、青县、任丘、河间、沧县已由当地县(市)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还有几个县(市)也正在走程序,今年是装配式建筑的考核年,政策的出台是推动工作的有力保障。

4、工作建议: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配建比例和要求,并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发改局在可研论证和立项审批中提出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

住建局负责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制定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并监督落实到位。

住房公积金负责落实超低能耗建筑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