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

  工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

 信访案件情况报送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信访、案件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信访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办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工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商系统案件情况报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报送工作由信息员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各省(区、市)工商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负责向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报送本省(区、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信息;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的数据,由省局统一汇总报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向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报送的材料,需经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

 四、应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接受信访举报及线索处理统计表》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案件查处备案表》。处分决定、判决书等材料必须同时报送。所有涉密信息的报送,必须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非涉密信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报送和接收。特殊情况的,可选择邮寄、传真等方式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接受信访举报及线索处理统计表》按季度报送,每季度 10号前,报送上季度数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案件查处备案表》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实时报送。

 六、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及时汇总数据,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在综合业务平台通报上季度数据报送和汇总情况。

 七、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信访和案件部分内容不再使用。

 填写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接受信访举报及线索处理统计表部分

 一、统计指标

 1.业务范围内: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与建议。

 2.业务范围外: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若同一件信访举报既涉及业务范围又涉及业务范围外问题,按业务范围内统计。

 3.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指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既不反映业务范围内问题也不反映业务范围外问题,内容含混不清或明显不合逻辑,无办理意义的信访举报。

 4.检举控告类: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针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申诉:指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6.批评与建议:指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7.检举控告类总量:指包括重复举报在内的所有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的数量。

 8.检举控告类基础量:指所有不同的检举控告件的数量。

 9.重复举报:反映人、被反映人和反映问题完全相同的检举控告,视为重复举报。

 10.署名举报:指署有姓名或单位的检举控告。

 11.其他违纪行为:指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不能归入 10类违纪行为的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12.职级:指被检举控告人或申诉人的职级。一件信访举报涉及多人的,按最主要被反映人或申诉人的职级填写。被反映人或申诉人为单位或组织时,按其行政级别填写。“批评与建议类”、“业务范围外”、“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不填写职级。

 二、统计方法

 1.检举控告类的统计方法:对1件检举控告反映几个违纪行为的,不是仅统计 1各主要违纪行为,而是对其所有明确具体的违纪行为均予统计;对其中虽简单涉及,但表述笼统模糊、无具体内容、办理时无实际意义的违纪行为不予统计。如收到 1件检举控告(非当月重复件),首先在检举控告类“总量”、“基础量”栏统计为1,如果其中涉及的具体违纪行为有贪污、贿赂、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养情妇 4项,分别属于“贪污贿赂”、“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三类违纪行为,这三类分别统计为1。

 2.重复举报的统计方法:接到 1件重复举报,如上次接到是在本月的,在检举控告类“总量”、“重复举报”栏均统计为1,在检举控告类“基础量”统计为0,在“涉及各类违纪行为件/次数”中不作统计;如上次接到是在本月以前的,处理在检举控告类“总量”、“重复举报”栏统计为1,还要在检举控告类“基础量”栏统计为 1,并在“涉及各类违纪行为件/次数”。

 三、填报要求

 1.每季度第一个月 10号前,报送上季度数据。

 2.工商机关已经与质监等其他单位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不纳入统计范围。

 3.请认真做好违纪行为分类,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填写其他违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案件查处备案表部分

 一、各项说明

 1.被调查人姓名:指被调查人的姓名,如被调查人是单位的,则填写该单位全称;如为事件(事故),则填写事件(事故)名称。

 2.出生年月:被调查人身份证显示的出生年月。

 3.民族:指被调查人的民族,填写汉族或少数民族名称

 4.政治面貌:指被调查人的政治面貌,填写“党员、团员、民主党派、其他”四项之一。

 5职级:指被调查人的职级,被调查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的行政级别,填写“厅局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一般干部、其他人员”六项之一。如科员、股长等属于一般干部,工勤等属于其他人员。

 6.单位类或事故(事件)类问题:指是否属于反映单位类或事故(事件)类的问题线索。填写“是”或“否”,如填写“是”,则不需要填写“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信息。

 7.工作单位职务:指被调查人现工作单位的名称及职务,离、退休者填原单位名称及原任职务。兼职者,填写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名称。填写工作单位时一定要填写全称。

 8.线索来源:指反映问题线索的直接来源渠道。要求从下列9项中选“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移送、执法检查中发现、办案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媒体曝光、其他。

 9.问题类型: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映问题线索主要属于哪种违纪行为。按要求从下列 11项中选择“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其他违纪行为”。

 10.问题原因:属于“贪污贿赂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的填写。如属于“贪污贿赂行为”的从“贪污、贿赂、贪污贿赂”中选择填写,如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从“乱收费、搭车收费、小金库、其他”中选择填写,如属于“失职渎职行为”的,从“行政处罚责任、行政审批责任、市场监管责任、队伍管理责任、其他”中选择填写。

 11.党纪处分时间:填写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时间。

 12.党纪处分类型: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选择填写。

 13.决定单位:填写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

 14.政纪处分时间:填写政纪处分决定书的时间。

 15.政纪处分类型: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中选择填写。

 16.决定单位:填写作出政纪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

 17.司法处理时间:填写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的时间。

 18.司法处理内容:填写免于起诉、定罪免刑或实际判处的刑罚。

 19.决定单位:作出司法处理的司法机关名称。

 20.其他处理时间:作出其他处理的时间。

 21.其他处理内容:其他处理的具体内容。

 22.决定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

 23.其他同案人员:因同一事件被处理的其他工商干部姓名。

 24.被调查人员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时间、事件、错误事实等主要内容。

 25.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填报要求

 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案件查处备案表》的报送要及时,不要等所有内容填写完全后再报送。如某人被政纪处分,当月就要填报备案表,此人因同一问题被党纪处分时,可再次填报备案表,不要等政纪和党籍处分全部处理完毕后再报。

 2.工商机关已经与质监等其他单位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仍需报备因履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因原工商职责而违纪违法的个案情况。

 3.请认真做好违纪行为分类,无特殊情况问题类型中不要随意填写其他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