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建议

推进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所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很复杂,主要有下列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

  随着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利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过去用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现在越来越多地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便有可能引发信访。目前,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少数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严重影响着司法权威;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一旦处理结果与预期值有落差,就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司法工作因素

  少数案件的审判存在问题,引发当事人信访。有的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偏差导致判决不公;有的虽然实体判决正确,但程序上存在瑕疵;有的司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案件执行法律的标准不统一等。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被执行人由于家庭困难,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少数被执行人采用隐匿、转移财产和拖延等手段干扰执行,甚至一走了之逃避执行,造成执行难。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如果没有深入细致地做好申请人思想工作,没有回告法院所采取的查控措施,很容易导致申请人的不理解而上访。

  (三)信访当事人及体制因素

  有的信访人抱着“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认为问题越往上反映,越有可能受到领导重视,就越容易得到解决。有的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仍然不断地申诉、上访,还有极少数“职业信访人”,专门靠替人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牟取不当利益。根据当前信访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员一旦上访,就要由户籍地基层组织派人接回,一些上访人员正是利用这一体制,通过不断进京、赴省上访甚至非正常上访而给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施压,逼迫政府和法院“花钱买平安”。

  二、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之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认真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社会发展和稳定营造良好环境,采取相应对策,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公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狠抓政法队伍的法纪作风建设,努力做到公正执法。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决克服工作中的冷、硬、横、推、拖现象。加强对政法干警的管理、监督、教育和培训,依法从严查处执法、司法中的腐败现象,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创新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一是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调度会,听取办案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督促、指导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制度、涉诉信访通报制度、约期接谈制度、多元化解制度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初信初访案件接待制度和主要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健全信访人员稳控机制、预警联动机制和劝返应急处理机制。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靠各界力量的支持配合

  对涉法涉诉案件,应区分情况,认真研究案情,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对症下药”,寻找最佳的化解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力争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切实保障上访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要维护司法权威。当涉法涉诉事件发生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支持与配合,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多方联动,共同化解,形成整体合力。

  (四)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相互衔接和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综合发挥各种调解手段的作用,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做好对信访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二是紧密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加大司法救助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规范救助行为。特别要加强对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确因丧失破案条件和执行条件造成特殊困难的案件受害人的救助。完营救助体系,推动司法救助与政府救助、社会救助相衔接,对司法救助后仍有实际困难需继续帮扶的,要协调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