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多元化解纠纷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性工程,关乎着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关乎着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关乎着社会公德的建立,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现阶段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群众收入减少,群众法治意识增强等因素影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猛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大多数法官人均结案在300件左右,许多法官往往是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法官总是处在加班或者加班的路上,很多法官一天开三四个庭,甚至有开七、八个庭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发生,在世界各国经济转型期都出现过,在我国出现也是正常现象。但这种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出现以下后果:一、法官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在以前的报道中,屡屡出现法官在加班过程中出现猝死的情况,有些年轻法官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倒在了工作岗位上;二、导致案件质量下降,法官案件数量过多,无暇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过多考量,匆匆忙忙结案,殊不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法律文书,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定性和裁决,出不得半点的瑕疵和纰漏,正如有一位哲人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是污染了整条河流的水源”,可见公正裁判对社会治理的关键性作用,法官也是人,精力是有限的,每天开庭审理的案件太多,能否保证每一件案件的质量,是值得深思的;三、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对基层综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社会综治工作,是检验一个地方矛盾纠纷处置能力的具体表现,而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综合治理能力的表现,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大量纠纷化解在村民小组、村民调解组织,对稳定当地社会治安具有极大的作用,既能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又能密切党群关系,让当地干部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威信。四、大量民事纠纷案件涌入法院,加剧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众所周知,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必然会导致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加,大量执行案件的出现,更加加重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会出现一些案件存在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更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关键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组织,同时还有乡镇调解组织。

  对诉源治理的几点思考:

  一、诉源治理的主导部门。

  通过这次听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授课,我们可以借鉴xx经济特区的做法,《xx市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开展。我个人觉得,该规定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可以作为我们当地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借鉴。首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部门,由其主导多元化解决纠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予,也有利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录入,便于领导机关掌握辖区内和全国矛盾纠纷的动态,便于领导机关的决策;其次,司法行政机关主管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由其推动多元解纷工作,有利于对多元解纷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更加推动诉源治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再次,如果由其他部门领导和推动多元化纠纷的调解,容易造成一人干事,其他人袖手旁观的现象,不能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予矛盾纠纷调处的机制中来。

  二、正确定位人民法院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的作用和地位。

  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目的是减少人民法院的案件,让大多数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在矛盾纠纷出现第一时间予以解决,由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繁琐,证据审查严格,诉讼周期较长,如果矛盾纠纷都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话,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恶化,对社会治安埋下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调解,主要是对业务方面进行指导,对调解的合法性进行指导。结合《xx市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工作。可见,该市规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部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主要是进行业务指导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参予,并不是主导部门。现阶段本地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猛增的原因之一是有大量纠纷并未经各调解组织的调解直接进入法院,不管是诉前调解或是诉讼中的调解,大量纠纷的调解均在法院进行。如果大量诉前调解案件在法院进行的话,不但法院的工作量没有减少,而且还增加了工作量,因为进行诉前调解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沟通、协调和立案方面的工作。

  三、拓宽多元化解决纠纷渠道。

  现在多元解纷主要依靠人民法院,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调解组织,大量纠纷涌进法院,导致人民法院不管是诉讼还是执行都不勘重负。现在必须要对多元解纷渠道进行改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调解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比如过去的家族之间比较有威望的长辈可以对家族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行业内部可以组织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参予对纠纷的调解,如医患纠纷,专业性较强,可以建立调解人库,把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有法律知识的人员选进调解人库中,纠纷发生以后,随机抽取调解员进行调解,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医疗过错进行分析,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又比如,对合同纠纷、其他经济纠纷,可以由工商联组织行业内调解,同样以医患纠纷调解模式建立调解机制;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退休干部、职工组成调解组织,对该区域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因退休干部、职工时间较为充裕,且刚刚才从工作岗位上退下,精力也较为旺盛,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让退休人员发挥余热;还可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共同审核,成立非法人组织,专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政府采取承包或许按件取酬的方式将纠纷交给合法成立的组织进行调解,对其劳动成果进行量化取酬,对调解员应当设立准入门槛,通过资格进行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对考取对象进行发证确认;要加大仲裁力度,尤其是对土地纠纷的仲裁,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经过去四十余年,四至界限模糊现象严重,尤其是林地的边界模糊较为严重,过去土地权属证书上的四至界限现在到现场很难确认,故由林业草原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勘验进行调解效果较为显著,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员进行仲裁,能够有效地化解此类矛盾纠纷;近些年来,由于林地、耕地四至界限不清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少,有的引发上访,甚至还有的引发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对林地和耕地矛盾纠纷的调解不容忽视;近些年以来,由于人员外出较多,人口流动大,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上升幅度大,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也较多,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对社会稳定尤为重要,应当加强对村、社区、村民小组对婚姻家庭矛盾的调解,尽量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疏导,对治安隐患适时进行消除。

  四、应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

  不管是对于村民小组、社区、村民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纠纷,通过综治系统录入后,给予一定的报酬,使得调解人员对调解有激情,能够用心、用情去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增大。同时可以在激励机制中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纠纷可以不给予报酬,对调解达成协议未履行的纠纷的报酬低于已履行协议的纠纷,这样就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在纠纷调解中主观能动性,尽最大限度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因各行各业的人员参加调解,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不一样,有的高,有的低,所以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不加强管理和指导,将会出现违法调解、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出现。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由其对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进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民间纠纷调解业务进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调解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定期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对复杂疑难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与调解组织联系,进行指导和在必要的情况下参予调解。对达成协议未及时履行的协议,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确保民间纠纷调解协议不会成为一纸空文,避免纠纷经调解以后又再起诉的重复主张出现。

  多元化解纠纷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性工程,关乎着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关乎着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关乎着社会公德的建立,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应当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领导,由各部门,全社会共同参予,从矛盾一开始出现就有人进行调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