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浅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一种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逐渐为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规则所采用,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在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交易日益活跃,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也大幅攀升。知识产权纠纷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并且会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而日益频繁地发生。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当事人习惯于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忽视了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第二,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因此,本文在分析现有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突破现有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调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衔接,以实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1知识产权纠纷的界定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而纠纷是人类社会的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也是每个社会制度的必然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纠纷是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因此,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定义为社会主体之间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具体利益冲突或者说是因为利益对抗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现出现阻滞的情形。

  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管是普通的民商事纠纷,还是知识产权纠纷,其发生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利益冲突。其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缺乏稳定性是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的制度因素。因为知识产权完全是法律规定上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稳定性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主体对相关权利义务内容认知的混乱,并引发争议。最后,从国际环境来看,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围绕这类财产的各类纠纷在世界各国都呈现急剧增长的态势。总之,知识产权纠纷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并且会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而日益频繁地发生。

  2我国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采取的一种关于信息交换和传递的交互式的活动。协商与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在协商中,最后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共同决策的结果。但是,有些争议并不适用这种方法,比如知识产权的管理纠纷涉及到知识产权人和管理机关,双方在地位上并不平等,往往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另外,协商的局限性在于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2. 调解

  调解一般是指在中立第三人的协助下促成当事人达成纠纷解决协议的活动,调解人可以对当事人争执的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其没有权力施加外部强制力。因为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一方面,它可以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弥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利于双方实现共赢。然而,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调解的参与者无法获得诉讼式的程序保障、调解不成功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和迟延、调解程序不公开难以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等。

  3.仲裁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采用仲裁方式可以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纠纷解决成本和精力,同时权利也可以获得有效的救济。仲裁当事人具有选择纠纷裁判者的自主性,因此可以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到的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除此之外,仲裁程序主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尽最大可能避免保密信息的泄露。

  4.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机制对分流知识产权诉讼、减轻司法机关工作量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纠纷是交由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来处理,而这些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独立的地位。第二,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这类民事纠纷的方式缺乏程序性的规定。第三,行政处理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未形成有效衔接。因此,纠纷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行政处理达到其满意的、两全的结果,该纠纷就不能称得到有效的解决。

  5.诉讼

  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弊端。第一,诉讼难以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作为裁决者的法官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涉及的问题不了解就容易导致审判不公。第二,诉讼周期长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时效性的冲突。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而周期长,尤其是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时,需要消耗更长的时间,不能够很好地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救济。第三,我国实行诉讼公开的审判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存在一定的暴露风险。

  3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要更合理地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必须得明白该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之处。总体上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纠纷当事人习惯于通过诉讼途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忽视了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纠纷解决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大量纠纷直接涌向司法渠道,造成法院沉重的案件负担。第二,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对此,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1.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机制

  完善民间调解机制首先应当对各个调解机构进行规范和加强,变革和废除不符合实践需要的相关规定,增加公平合理的程序保障,例如将保密、自愿确定为调解的基本原则,增加有关调解组织、人员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的规定,要求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中立、公正、公平,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逐步建立适合各种调解的程序规则,设立和监督专业能力和组织条款的统一标准,实现民间调解的规范化和现代转型。各类民间调解组织都应当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且与相关程序合理衔接,各级政府和法院都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2.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规则

  相比其他方式,仲裁具有速度快、低成本的优势,能够大大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但是,为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相关仲裁程序规则应当更加完善,鼓励各种仲裁机构制定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规则。第一,对知识产权纠纷来说,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所以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保密义务非常重要。第二,借鉴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制定的快速仲裁规则。快速仲裁规则不同于普通仲裁规则,快速仲裁只能选择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快速仲裁期限大大缩短、庭审和裁决期限也短于普通裁决,快速仲裁费用也大大减少。因此,认为,我国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借鉴WIPO知识产权仲裁规则的经验,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快速仲裁规则,进一步提高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在适应知识产权仲裁的制度设计方面更上一层楼。

  (二)完善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与互动

  1.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一种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逐渐为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规则所采用,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增强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控制能力,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缓解仲裁对抗性与不确定性,同时也可以让调解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因此两者的结合可以很好地弥补各自缺陷,实现争议解决的最优化。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和仲裁制度外,还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的建构:第一,完善关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立法者应着眼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建构完整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法律框架,当然,这一框架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应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员的自主性,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自治性和灵活性。第二,促进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方式的设置和利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如“先调解后仲裁”,其优点在于如果双方的差距比较小,解决的成本将大幅度降低,并且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关系。

  2.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衔接

  作为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组成部分的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可能也不应该彼此孤立地发展,二者之间必然存在衔接的问题。现代国家普遍遵循“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承认诉讼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虽然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并不排除司法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审查。基于自治和效益理念,替代性纠纷解决结果的司法审查应当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启动司法审查的最主要途径是当事人的申请,而且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规定符合一些必要的法定条件,以避免因当事人的一时草率使前期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所付出的努力付之东流,其次,司法审查应当严格限制,除非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容和结果是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或者合意的内容存在强迫、欺诈的可能使一方当事人慑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势不敢申请司法审查的。总之,司法审查一方面作为提高司法效益、节约司法资源的手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发挥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保障作用。

  完善当前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注重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引导和保障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其最大的效用,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构建知识产权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目标,对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既与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相一致,也符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时代需要和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