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审查调查工作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具备多学科的专业能力,具有相当的社会阅历积累。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转变思想观念,精准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两大职责的工作指引。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精准追责问责”,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为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审查调查思想观念,重点在日常监督上下功夫,着力在精准问责上发力。
第一,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主要就是办“留置”措施案件的思想观念。根据《党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面,办理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有学者认为,可以对“严重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进行限制,如留置的时间、留置的解除应作出放宽规定,适当向被留置者利益保护倾斜。
第二,要转变审查调查目的就是处分人的思想观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所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审查调查工作的目的是要促使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知错能改,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以“严管”“约束”的手段体现“厚爱”“激励”的效果,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第三,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就是单纯办案的思想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这两项职责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即“执纪”“调查”,还包括“监督”“问责”以及“处置”,是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职责。审查调查工作要同监督、问责、处置、巡视巡查结合起来,要同预防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开展廉政教育等结合起来。第四,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唯数字化的思想观念。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办案观,既不能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也不能完全不讲办案数量。我们更应该考虑适用“四种形态”数量的科学性、结构的合理性,考虑到审查调查工作与最新党中央精神的一致性,在“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上见实效。
加大能力培养,着力提升审查调查“五大能力”
审查调查工作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具备多学科的专业能力,具有相当的社会阅历积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着力培养一线办案人员的信息收集能力、审查谈话能力、案件把控能力、纪法分析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做足知识储备。可尝试通过案件研讨、专业系统培训、以案促教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在加强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的基础上,做到纪法融会贯通。参与人员不仅包括委机关专门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还要包括委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基层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力争做到教育培训全覆盖。
二是强化实践锻炼,做到知行合一。审查调查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每个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到审查调查实践中,以工作检验业务学习的成效,做到知行合一。案件审查调查中,让一线办案人员轮流承办案件,做到案件承办人全覆盖。案件办理结束后,开展内部案件评查,查漏补缺,优化提升。
三是强化互帮互助,实现审查调查能力共同提升。要科学合理分配案件线索承办、协办部门,提升派驻机构、基层纪委(纪工委)人员的办案能力,丰富委机关审查调查人员的基层阅历,达到能力共同提升的目的。四是强化业务指导,提高审查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监察体制改革期间,包括审查调查规范、工作流程等在内的诸多规范都在不断调整完善。既有“自下而上”,也有“自上而下”,但主要是“自上而下”。要加强与市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的联系和沟通,多争取业务指导,多做学习沟通交流。
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运行
办案安全始终是审查调查的高压线,也是审查调查的生命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第一,要以专业化陪护力量为主体,构建运转高效的办案辅助力量。专业陪护队伍经过专门的考录程序和专业化的培训,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办理“留置”案件期间,陪护力量主要从事被审查调查人的陪护工作,保障被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同时,可探索专业陪护队伍辅助办案机制,陪护人员在非“留置”陪护期间,可以协同一线办案人员从事信息查询、调查谈话、寻找证人、案件卷宗装订等辅助性工作,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
第二,争取财政支持,配足智能化办案装备。多渠道、多途径配足办案设备,以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高效开展,为案件质量提供硬件保障。
第三,加强外部联络,拓展信息查询路径。既要在横向上加强联络,形成本地人口户籍信息、组织人事信息等本地信息数据库,又要加强纵向联络,充分借助省、市纪委监委等信息查询通道,实现智能化办案,提高信息获取、分析的效率。
第四,加强人员保障,实现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序流动。要从编制入手,尽快科学合理配齐符合一线审查调查工作需要的编制。
第五,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尽早制定《监察官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办法,解决原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工资待遇不同问题。
完善纪法规范,厘清审查调查工作两条主线
规范行使审查调查权力、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应是审查调查工作自始至终所应坚持的两条主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查调查人员也在摸索、探索中寻找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守好这两条主线,就必须完善纪法规范。
首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宜就《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纪法规范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办法,以制定《政务处分法》《检察官法》等为契机,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实化,在办案系统、文书模板、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量纪指引等方面进行探索,让基层审查调查工作更加地有规可依、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第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应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纪委监委有关规范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自身纪法、法法衔接规范,就案件节点审批流程、审查调查内部责任分工、案件内部评查机制等方面制定规章办法,进一步规范自身审查调查工作;
第三,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以相关纪法规范为依据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执法案件的时间、范围、权限、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就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做出详细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国家监察执法领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条件,进行探索,以保证监察权规范行使,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地区政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定期召开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就本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信息移送、审查调查工作协调配合、职务犯罪案件纪法及法法衔接等事项制定相应办法和工作机制,推进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五,以《党章》和《宪法》为纲,以《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准则,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从人身安全、饮食、休息、医疗、知情权等方面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益,适当考虑其家庭、单位、近亲属等状况,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贯彻人权保障之理念。
做好案件总结,发挥好审查调查“三大效果”
第一,要做好审查调查经验成效总结。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好的成效要及时归纳总结,加强运用,发挥其政治效果。
第二,做好审查调查过失疏漏总结。当前纪法规范衔接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不健全,办案人员也存在能力不足、经验欠缺等问题。为此,要在确保办案安全、审查调查进度把控、纪法分析、法法衔接等方面严格规范,发现问题后及时寻求上级纪委监委业务指导,及时请示汇报,及时校准偏差,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的纪法效果。
第三,做好案件信息公开。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报纸、电视新闻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丰富案件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渠道,最大限度发挥审查调查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四,加强被审查调查人的后续跟踪工作。在审查调查后,有地方组织“面对面批评、面对面总结、面对面帮助、面对面地吸取教训”,积累了跟踪管理的丰富经验。对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和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要加强审查调查工作后期跟踪,防止出现“一棍子打死”“破罐子破摔”等情况,及时给予上述人员以必要的组织关怀。
第五,加强对被解除留置行贿人员的跟踪管理。监察法虽然赋予了监察机关留置行贿人的权限,但有关其被解除“留置”后的跟踪管理规范不足。在被留置行贿人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解除留置后,要从保密教育、线索管理、心理疏导等方面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第六,要加强审查调查成果运用工作。审查调查工作过程本身就是一项成果,能够起到教育当事人,警示周边人的作用。作为审查调查工作的延伸,监察建议、纪律检查建议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职能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