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理清集团外派管理人员的管理关系,明确其有关权力、义务和责任,统一集团管理政策,为其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支持,确保集团与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济效益,实现互利双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集团向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所推荐的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定义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代表集团权益,受集团统一委派,进驻集团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人员,统称外派管理人员(简称外派人员)。

第四条 人事管理 1.外派人员的聘用、选拔,原则上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子(分)公司的管理人员中培养提拔。

2.外派人员由集团统一任免,受集团和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双向管理。

3.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 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等处理。  4.外派人员的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制度执行。

5.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考核、奖惩、福利等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统一管理。外派人员的所有薪酬福利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支出,相关保险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购买,劳动合同与调入单位签订。如需集团代缴相关保险,书面致函至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并阐明社保费用清算问题。

6.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发放外派人员最后工作日的工资。

集团外派人员重新调回集团工作后,原则上享受调出前的职级待遇,也可根据其外派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相应的职务调整。

7.外派人员应服从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应和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对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能胜任的,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外派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和集团章程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外派人员应及时将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上报 集团,并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外派人员要在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征求、收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拟发表意见,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3.在派驻企业董事会会议上,外派人员要严格按照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意见,行使职权。如果出现对未曾商定的重大事项须作出决议时,应及时报请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4.在派驻企业董事会会议结束后,集团外派人员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及资料向集团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将会议资料妥善保管归档。

5.外派人员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任。

6.外派人员要认真贯彻集团发展方针,履行业务开展需求的各项工作职责。

7.外派人员为集团经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集团人力资部提出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8.外派人员如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职给集团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的,视情节予以调整岗位、处分、直至开除,并按程序追究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有关司 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注意事项 1.未经集团书面授权,集团外派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对外承诺超出集团经营权限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集团的名义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集团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经集团总经理或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董事会委托授权人员签批。

3.对于集团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