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强化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强烈,但也存在着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为切实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审批,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和用地管理的通知》(政人综〔2015〕238号)和本轮机构改革所赋予的职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建立“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主动担当。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部门;
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要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级规定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剩余全文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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