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在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目录清单。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认真结合前期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填写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4),在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填写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5)。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率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4)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5)报县司法局,经审定后公布。对国家部委、省直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试点事项,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及时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1);
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对承诺书文本相关条款进行个性化设计,做到“一事一文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示告知,以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三)精准把握条件。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健全诚信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各类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强核查监管。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核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应当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XX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作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报县司法局备案,12月20日前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4)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5)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公布目录清单。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确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并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

(三)坚持优化提升。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实时跟踪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更新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要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改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梳理认真全面、工作规范有序、措施切实可行,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任务、目标落地见效。

(二)协同联动推进。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各部门在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同市直对口部门单位的工作衔接,参照市里部门梳理公开的目录,积极认领承接本系统本部门事项,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