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网

 河南省计划生育网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时间:XX年07月31日来源:河南人口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服务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部门,成员由发展规划、各业务管理部门、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口信息中心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节省级工作内容

  第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适时制定并修改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及应用规范;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处、各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提出信息化需求方案和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省信息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调查及专题调研;负责收集、汇总国内外及全省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软件研发;负责制定全省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为市、县级人口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级网络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省级人口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管理与维护;

  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承担全省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材、技术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相关信息产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业务处、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工作;及时提出并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意见,提出和制定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供本部门信息应用系统的业务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考核评估等标准体系;建立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操作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节市级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领导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里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求,贯彻落实本级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本市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省里要求,具体实施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本级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负责为县级信息中心、乡级工作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市信息化队伍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各业务科、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三节县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和督促各股、直属单位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制度的落实;协调解决本级部门间信息

  交换;推广应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县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修理,并做好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管理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技术支持和服务;承担本县信息化建设队伍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股、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四节乡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级信息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建设本级网络,配齐硬件设备,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及时按照要求推广、应用各种业务系统软件;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各类信息应用系统业务培训并指导村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口信息工作站应认真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加强对行政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督促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加强机房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应建立信息化工作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3次,市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4次,县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6次。

  第二十八条评估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息化工作评估与验收,由各级发展规划部门具体实施,人口信息中心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网络和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化队伍综合素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创建优质服务县、信息化先进县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通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通报本级及所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情况,通报方式可采用文件、明传、会议、纪要、网络等,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不少于3次,县级不少于4次。

  第三十条奖惩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制定信息化工作奖惩制度,并报本级领导小组审议。奖惩应按照领导决策层、管理服务层、操作应用层平均设置。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获得前三名的单位,应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待;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信息化工作,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连续两次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处于最后三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未建立信息中心的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信息化具体工作由本级发展规划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

  一、工作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实现信息化;

  2、建立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电子政务系统;

  3、实现办公自动化。

  二、工作职责

  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规范》要求,乡级人口信息工作站的职责主要有:

  1、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

  2、进一步加强对乡级信息中心的建设、规范、应用,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3、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

  通过运用MIS数据库指导单月康检服务,每逢单月利用MIS数据库提供康检对象名单。每月在MIS中查询预发放一孩生育人员信息,并打印存档,指导生育证发放工作。

  4、认真开展、推广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抓好村级微机和数据终端的配备,每年建成和规范不低于5个村级人口信息工作站,加强对行政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每年不低于1次,督促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

  5、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对本乡的各类报表、MIS数据每月进行数据分析,写出规范的数据分析报告。并运用分析结果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

  6、认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对乡计生办全体人员进行不低于1次的信息化知识培训。

  7、管好、用好、规范好信息技术资料,对信息技术资料分年度、分类别进行归档整理。对各种人口计生数据,每季度刻录成光盘归档保存。

  8、充分利用VPN联网,做好各种人口计生信息的收发,保证县、乡计生网络畅通。

  9、做好工作日志,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10、建立差错更正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记录、更正。

  11、加强机房及乡级局域网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三、工作方法

  当前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也就是说应用好省信息中心开发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信息进行管理,提高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能力。当前主要工作目标是要提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覆盖率、信息准确率、完整率等,各项数据指标能够达到省人口计生委要求的标准。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各级,尤其是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确保经费投入,将软件、硬件配备到位;要稳定信息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各信息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信息化建设成果能够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管理工作,服务育龄群众。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双独夫妻办理二孩生育证程序的通知

  豫人口〔XX〕63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省直管试点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为方便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育龄群众办理二孩生育证,现将办证程序简化规范如下:

  一、填写表格

  填写《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人口网下载后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或村领取后填写。

  二、单位核实

  《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核实意见。

  三、提供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

  4、结婚证;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四张;

  6、夫妻双方母亲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如夫妻父母有离异再婚的,需离异父母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

  四、提交申请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女方户籍所在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在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奖励后,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和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乡,并书面告知理由。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办证,不得附加任何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外的条件和材料。

  XX年9月10日

  附件1:

  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4—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乡级、县级各留存一份。

  2、单位核实意见栏,请核实本单位人员的婚育情况,填写情况属实或情况不属实。

  —5—

  附件2:

  证明

  系我单位(村、居、社区委员会)职工,属初、再、离)婚,只一个孩,孩子姓名,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6—

  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12-2308:59:16来源:大河网(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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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决定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来自:写论文网:河南省计划生育网)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或者乡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