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

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豆花问答网为大家推荐的依法行政工作细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局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但突发性或紧急情况的重大决策除外。

第三条X局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㈠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㈡制定X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㈢编制全区X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㈣对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

㈤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㈥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具体办法按《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方案准备

第八条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㈡遗漏必要的信息;

㈢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四章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㈠决策备选方案;

㈡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成本效益分析意见等;

㈢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二条局党组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㈡拟定方案的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㈢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㈣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两位及其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执行,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局领导配合。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科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二

一、每半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局长和有关科室参加,专题研究工作。各科室有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问题,要事先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上会。

二、每月召开一次科务会,由科室负责人主持,总结本科工作成绩,找出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安排好下月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局务会,副科长以上人员参加,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下季度工作。

四、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主要部署安排全局性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

五、其它会议以临时通知为准。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力社保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第三条实施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明确各执法科室的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职权、执法目标要求、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X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考录调配科、事业单位管理科、工资福利科、仲裁科、监察科、养老保险科、工伤医疗保险科

第五条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的要求为:

㈠合法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应当合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有主体资格的科室实施。从事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法证件。具体执法行为的作出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执法决定。

㈡公正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X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㈢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或调查、询问,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有法定告知、申辩、听证程序的必须依法履行;没有法定告知义务而当事人要求解释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相对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㈣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执法科室责任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全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发布、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政策信息,负责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七条负责对全区科级干部任免审核备案与指导监督;负责全区科级干部公开选拔、跨部门交流;指导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对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年检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和日常巡视劳动监察,并对违反劳动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工伤医疗保险科负责对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及其他工伤认定所需材料进行调取。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科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和裁决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负责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科室负有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组织科内执法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各科室负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随意执法,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第十三条各科室应按规范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和使用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各科室应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用人单位、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申诉、投诉的责任。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设置考评标准、组织考评等事宜。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要以日常考核为主,并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和作者的观点还是有点出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