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婚丧喜庆事宜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 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 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二:辽宁要求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提前10日上报审批

  利用节庆及婚丧嫁娶收受礼金——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最新反馈意见中指出,这一问题仍在多个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存在。

  自中央八项规定发布,至今年9月30日,全国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万多个,其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收送节礼”的“案发率”排名第四,5000余干部因此被处理。

  专家指出,打着“人情往来”幌子的行贿受贿,犹如堤中蚁穴,舟底虫蛀,一旦放松警惕将堤溃船沉。中央巡视组的点名,表明了中央对“人情贪腐”说“不”的坚决态度。

  节假日变“进贡日” 大操大办酒宴占违规案近三成

  端午、中秋、春节节假日成了“进贡日”;满月酒、婚丧宴,动辄就随礼成千上万元。中央三令五申下,“人情贪腐”仍屡见不鲜。

  仅今年8月份,中纪委公布153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中,有40多起案件涉及违规办满月酒、婚宴、生日宴、出生宴等,占比近三成。专家分析指出,这些违规办宴的干部多半手握要权,而参加宴者往往怀揣目的。这样的人情往来极易滑向贪腐。

  “集腋成裘”,人情往来“成就”千万元贪官。重庆永川区招投标办原主任戴兵7年受贿千万元,除了逢年过节,工程包工老板们要向他奉上3000元-1万元的“红包”。戴兵的生日更是这些老板们不敢怠慢的日子,生日礼金在1万元到几万元。

  “集体受贿”,互不避讳收礼猖狂。在深圳环保系统腐败案中,9名被查处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均在年节大肆收受辖区内企业红包、礼品。“少则价值一两千,多则上万元。”办案检察官表示,收受红包礼品在这些人员之间并不是秘密,他们互不避讳,甚至还多次出现代收转交的猖狂局面。

  “习以为常”,送礼收礼双方心照不宣。襄阳市樊城区委原副书记鄢汉生操办父亲丧事,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礼金25.6万元。湖北理工学院副院长王青云女儿结婚,其向学院干部职工发放请柬285份,接受亲戚外人员礼金13万余元。

  “人情往来中暗含贪腐‘因子’,更可怕的是,不少人对这种打着礼节、情意的贪腐习以为常,甚至认同和维护。”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文军说,“这说明在一些党员干部中长久以来存在这样的问题,也昭示着基层的反腐工作要久久为功。”

  “礼”在当下“利”在日后 人情往来成贪腐“挡箭牌”

  节日喜庆、婚丧嫁娶本是传统习俗,亲朋好友“随份子”、送礼物也在情理之中。然而,一些地方、一些官员,正是利用这些人之常情而心安“礼”得,以致它膨胀、走样,成为贪腐“挡箭牌”。

  有的是不敢不送。“谁送礼了领导不记得,谁没送领导记得”,曾经流传的短信段子,形象地反映送礼收礼双方的微妙心态。上海一位街道干部小李说:“逢年过节或领导家里有啥喜事,不敢不送呀。”而一些反对送礼的人则被视为“不正常”,如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一职工曝出该单位南京项目部“送礼”后,竟被单位同事斥为“叛徒”。

 有的是想方设法找机会送。一些企业老板告诉记者,平时给领导送礼稍显冒昧,领导家办事是送礼的最好时机,双方都方便。“送礼并不是直接有所求,而是旨在培养关系,维系情感,在将来某个‘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对此,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啸天表示,并无直接关系的送钱送礼,有些在行贿情节的认定上有难度,这也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敢于猖狂。

  “普通人的人情往来,一般也就三五百元,谁会动辄送几千、几万?如果官员没有了权力,还会不会有人过节跟他‘人情往来’?”上海纪检干部陈炳文认为,“凡是超出一般人情来往的礼金,都不会是‘免费的午餐’。”

  对于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来说,尤其应当在礼尚往来的过程中“自清自律”。如果官员对于超出合理程度的“人情往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等反应过来,就会被“糖衣炮弹”击倒在“血泪教训”中。

  对“人情贪腐”说不 禁止婚丧节庆送礼打“擦边球”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早有规定,但公务人员在节假日收受的礼品、礼金如何界定却一直规定不明,正是这一漏洞为人情往来送礼留下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全国各地狠刹过节“随礼风”的要求日趋严格和细致,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明确禁令,彰显了从中央到地方对这一“惯常式贪腐”顽疾“开刀”的决心。

  为卸掉“人情枷锁”,向不良的送礼风气宣战,辽宁省近日要求,党员干部在办理婚嫁事宜10个工作日前,要将有关情况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办完丧葬事宜10个工作日内,要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有关事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严禁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邀请同事、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婚礼宴席不超过20桌。辽宁鞍山市则要求,党员干部不允许操办直系亲属婚丧以外任何事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指出,只有通过严规细则,才能让官员的日常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敢再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贪污受贿,让试图行贿的人无空可钻。

 篇三: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来自:WwW.zaiD 在点网:辽宁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