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为更好的落实项目部关于爆炸物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发放、使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制定本检查制度。

 1、根据本项目的管理特点,检查的主体包括爆炸物品管理人员,项目部物资、安全部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及业主、地方公安机关。检查的方式、方法有库房管理人员的自检、交接检,项目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第三方检查,安全设施的测试等。

 2、库房管理人员每日必须对库房内及周围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主要检查内容有: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检查库房的通风情况;检查爆炸物品的质量、数量;检查物品是否受潮、渗油(硝化甘油类炸药)、分解、变质,包装有无破损;检查物品的堆放是否稳固、整齐;查看门、窗、锁有无异样或损坏;物品数目与帐目是否相符;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可靠;有无老鼠等小动物进入的痕迹等。

 3、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定期测试避雷、防静电设施的有效性。

 4、库房管理人员在进行交接班的时候,要详细核对交接内容后签字。

 5、项目部物资、安全部门每月底对爆炸物品库房进行一次检查,日常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有: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在岗,是否按制度、程序进行管理,帐物是否相符,库房防雷击、防静电、防火措施。

 6、库房管理人员在自检及交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字。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7、项目部组织的每次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及库房管理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完成。

 8、对检查中发现人员不在岗及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项目部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9、认真配合业主、地方公安机关的业务检查、指导工作,并及时向项目部通报。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