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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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

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树立不断进取、追求上进的信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解除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三种处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次以上(含二次)受到纪律处分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㈠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的时间超过一年半以上。

㈢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期所修考试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上。

㈣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教育和考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止,按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写实本》,每季度都要主动向辅导员作口头和书面思想汇报,接受辅导员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和书面鉴定。

㈤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

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㈥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㈦参加学院重大活动表现突出者。

第三条解除纪律处分的标准

受到处分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中的前四项和后三项当中的某一项才能解除纪律处分。

第四条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和审定时限

㈠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向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思想汇报、辅导员鉴定材料以及相应佐证材料;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工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学院行政下发文件。

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所在院系保管;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㈢解除处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份由各院系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同名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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