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辞退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岗位人力配置,进一步强化单位员工素质,更好的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使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单位工作环境,加强对员工的入职、辞退、离职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 入职
第二条 本单位员工的甄选主要原则是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及其对申请的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此前的工作经历、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三条 新进人员经面试合格后,由劳工办理试用手续。除特殊情形经单位领导、经理特许免于试用、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
第四条 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劳工送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其它必要的证件,填报“入职手续”,劳工根据员工资料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食宿安排。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公司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8、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9、其它经本单位认定不适合者。

第五条 用人部门根据劳工提供的新进员工信息,对新进员工进行试用,并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休养院管理规定》、所在岗位技能培训,并帮助新进员工熟悉工作环境,以便新进员工能尽快融入到单位工作环境当中,在试用期间,第一月不享受公休假、试用期间不允许请事假。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根据员工申请、日常表现、工作完成情况及团队配合情况对新进员工进行考核,决定员工是否转正、辞退或延长试用期(注:新进员工试用期间表现不能满足工作岗位要求,但用人部门经理认为有潜力的员工,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第七条 用人部门对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通过,则由新进员工向劳工领取“转正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确认呈经理批准后,再由劳工审核、存档备忘,并通知财务部执行转正薪资,审核不通过则辞退。

第三部分  辞职、辞退

第八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日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书面),部门经理审核并与本人沟通后签署意见将辞职申请交经理审批,对于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九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单位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查询表”,经各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审核,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劳工领取工资结算单,再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十条 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须向经理提供关于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信息,待经理审批,被辞退员工按单位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二条 员工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情节轻微者,单位给予各劳务(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发出黑色情况通报,说明其恶劣行径,建议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 员工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情节严重、并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者,单位除采用第四部分第十二条办法外,将协同公安机关前往其户口所在地、家庭缉拿,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休养院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