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学校或者其他合法主体在我校校园内投资新建或维修改造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建筑装饰、园林、景观、水电管网、临时紧急抢险等专项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在学校维修、维护工作中,对于师生员工、使用部门的报修请求要做到及时回复,并严格办结时限,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财务、监察、审计、招标采购办公室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授权参与的日常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二)监察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三)审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审计工作;

(四)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经学校授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使用部门提出功能要求、参与设计论证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及立项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列入学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并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正式立项前,需要进行初步勘察、概念设计、编制立项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等前期咨询工作的,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各依其职责组织充分论证,提前规划设计,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不可预见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工程项目与维修、维护项目,须按照《中共**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委发[**]1号)规定,报请学校审批立项。

凡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如房屋排危、水管爆裂、配电设备故障等),急需紧急处理的项目,可先行组织、安排实施,再补办立项手续。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是经国家或重庆市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投资资金全部由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核准制立项,基建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市教委、发改委有关核准办法申请立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审批制立项,基建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审批办法申请立项。

影响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前应征求教代会意见;需要提交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的立项,按《**大学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七条专项工程项目是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专项工程项目,由校内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依其性质分别处理:涉及到基本建设项目者,送基建处进行立项审查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立项;其余事项,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立项审查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