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系列报道打击伪金融创新不手软

陈希琳

新型金融犯罪风险持续上升。今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对于这类现象,监管部门将重拳出击。银保监会表示将持续深入开展宏观政策执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对打着“金融创新”幌子花式翻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金融创新更加需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这是金融唯一正确的出路。

掠夺性创新不可放任

金融创新的价值不言而喻,但什么样的创新是有价值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价值的金融创新,往往处于现有认知的空白和灰色地带。只要是生产性而非掠夺性的,就有一定价值。相对现有秩序,创新有补充和丰富的作用,也有表面上的混乱。

“即使是规避监管的创新,也暴露出监管的漏洞或内在的不一致,是改进监管的契机。”陈道富表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要厘清一个概念:金融创新是市场活力所在,需管制的是掠夺性犯罪,本质上并不是金融,需要引导的是方向,但更要关注监管的合理和有效性,形成相互迭代发展的生态。

风险绝对不是fintech时代的“专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董昀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不是现在用fintech这个词的时代才有风险,实际上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不断就有风险出现,所以并不是科技造成的,科技是一个工具,我们要从堵住制度漏洞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其实10多年前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就开始反思金融创新的问题。创新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就是利用发明进入市场获得利润的过程。如果从事的并不是生产性的而是破坏性的违法活动,那么这种破坏就决不是创新。”董昀表示。

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看来,金融领域是利益高度集中的领域,又是利益链条较长、风险不易被公众直接识破的领域。世界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金融领域的骗局不断发生,经常打着各种创新、突破等旗号。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实际上也是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大量进行“影子银行”业务操作的结果。

“金融创新”一词主要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实质上是要突破分业经营的框架,打着创新的旗号搞混业经营,虽然这种行为在90年代得到承认,却也引发了人们关于创新与合法的思考。

刘少军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从我国和外国的实践来看,即使是对真正的金融创新也需要经过审核和试点,不存在合法的任意性金融创新。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重要的改革措施都是先论证、再试点,成功后才进行普及;外国近期最宽松的监管也是需要审核的,即所谓的“监管沙盒”制度。

目前世界还不存在没有监管的金融创新,这是由于金融的核心本质只在于提高效率、分配资金,没有其他实质性作用,没有严格的审核任意创新必然带来各种欺诈甚至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安定等现象,创新不可放任。

筑牢制度“防火墙”

“坦率地讲,中国金融行业的制度并没有到尽善尽美的地步,还有很多制度真空和漏洞,而金融行业的利润又很高,长期以来比很多实体经济部门的利润要高得多。所以很多人想进金融行业分一杯羹,试图规避监管。”董昀表示,校园贷、区块链、P2P等方面的风险,都是绕开监管进入金融行业,觉得有很高的收益,但是违法成本相对不够高,惩罚力度不够大,所以进行制度设计非常重要,提高金融行业的门槛。

在他看来,更为重要的是,要让创新者在得到收益之后,有不断创新的动力,不能坐地收钱坐享其成,如果企业的第一桶金是靠科技创新得来的,那么后面的制度设计上要警惕科技巨头的垄断。

“其实中央出台了很多文件,包括保护企业家精神,保护产权,要素市场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些文件的方向都是要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下一步就是要围绕这些文件进一步细化,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样就可以扎牢制度的笼子,这不是困住科技的手脚,反而使企业家更有保障,有恒产者有恒心。”董昀表示,最关键的是整个制度结构上要进一步保护产权,鼓励创新活动,加大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制度的一面是保护,另一面是必不可少的监管。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主要针对的是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企业,对于没有经过批准自发产生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刘少军表示,尽管国家对这一现象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多次强调要实现监管全覆盖、全面监管、穿透监管等,还将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强调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设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等。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监管体制,仍然属于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監管或业务监管,这种被动式的事后监管,“哪里出问题哪里打补丁”的监管方式,不可能将全部金融行为、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都纳入统一的监管视野之内。在此条件下,不断出现打着执行某种国家政策的旗号,进行“非法经营”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在目前情况下还是难以得到根本性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金融创新”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法律。

在监管体制方面,应进一步改革现有监管体制,按照功能监管或业务监管的要求,实现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全覆盖。同时,转变监管理念,将监管的重点由机构和业务审批,转变为机构和业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上。在金融法律方面,应该按照法律关系、业务类型制定金融法律,而不是按照机构制定法律、按照机构监管业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金融创新”无人监管,缺少法律的直接规范等问题,保证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尚福林表示,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经把银行、证券、保险市场打通,风险监测和管控的难度显著加大,很可能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问题。要不断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金融框架。对于跨市场的创新业务,完善统一的监管规则,补齐制度短板,明确界定各方的风险防控责任,切断监管套利。同时,对不同产品要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建好制度围栏,筑牢“防火墙”,为防控交叉金融风险提供有效保障,防止风险藏匿转移和相互传染。

要减少运动式执法

对于“伪金融创新”依法惩治,也有利于为有益、合法的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金融创新”与“伪金融创新”涉及法律法规对金融创新产品何为正、何为恶的评价。

鉴于此,肖飒结合办案经验表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对金融创新中出现的新事物进行评价时,尚需重视与提升之处有:

规则的预见性需提高。法规制度本身是有一定的滞后性,其随着社会生活的新情况而出现新变化。但该滞后性,往往导致创新事务的出现与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是无章可循的,或者说一段时间内,民众对“伪金融创新”事务的评价是不置可否的。当规则的预见性不足时,金融创新容易碰壁,也容易出现“伪金融创新”现象。

政策的稳定性需要提高。政策在指导民众生活与金融创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要求政策有一定的稳定性。对特定事务尤其金融创新中出现的新事物的评价需理性、客观、接地气并听取一线从业者的声音,减少运动式执法等。

法规则的统一性需提高。

“我们在处理金融科技涉刑案件时,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刑法之间有些地方存在着规范要求不统一等问题,法秩序的不统一,尤其是民法予以肯定评价,而刑法认为是犯罪时,这时何为‘金融创新,何为‘伪金融创新,其边界并不明确。”肖飒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金融科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