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羊几个月到生育期_“16次生育报告”寒了谁的心

  据《江南晨报》报道,江苏省某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部有3名女员工,该公司在录用3名女员工时,除与她们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之外,还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附加协议规定,女员工如有生育需要,必须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得到批准后方可怀孕,否则视作违反用工合同,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信息部负责人小李28岁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从28岁到35岁,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她先后16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打报告要求怀孕,均未得到批准。2009年8月,已近36岁的小李不顾公司领导的劝阻怀孕了,领导将小李叫进办公室狠狠训斥了一番,并“义正辞严”地给她指出了两条“出路”:1.立即堕胎;2.卷铺盖走人。
  这样的新闻任谁看了都感到寒心,一个女人从28岁熬到35岁,7年的时间里她当母亲的愿望一次次梦碎,这期间有多少辛酸?有多少无奈?可以想见,过了30岁,每写一次报告,她必然会流泪,必然会心焦,因为此时的她已经错过了怀孕的最佳年龄,再等下去,天知道她还能不能生出孩子。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个道理公司不会不懂,可公司为什么敢如此“牛气”呢?报道上说,该公司给员工提供的薪俸“比同类公司高得多”,原来是“财大”,所以才“气粗”。可笔者认为,财再大,不能买断女员工的生育权,仗财势而欺人,又怎么会让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呢?即便拿着高薪,她们也会觉得这个“家里”没有温情,有的,只是一股寒流。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生育附加协议,因为与法律精神相悖,完全是无效协议,如果企业把这当作制约女员工的“尚方宝剑”,那是“拿着鸡毛当令箭”,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