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过程中离退休职工安置费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企业重组职工安置

  财政部对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有关离退休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做出规定,其要点问答如下。   问:对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有何规定?
  答: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问: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地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定计算;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对内退人员在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问: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对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问:从何时起执行新规定?
  答:自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对以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规定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财政部对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有关离退休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做出规定,其要点问答如下。
  问:对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有何规定?
  答: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问: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地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定计算;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对内退人员在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问: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对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问:从何时起执行新规定?
  答:自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对以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规定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