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就促进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作出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

作为全省域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两个试点省份之一,近3年来,我省全面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色、切合基层群众需求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模式。为依法保障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巩固深化我省县域医共体建设成果,引领县域医共体建设由经验探索沿着制度轨道深入推进,省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路径,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作出了该决定。

据介绍,该决定明确了县域医共体公益性的根本属性和建设原则;着力建立县域医疗卫生管理新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以及县域医共体法人结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自主权,鼓励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着力完善县域医疗卫生运行新机制,对医共体人员统筹使用、财务集中统一管理、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形成整体合力;着力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明确了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共享规定,要求以县( 市、区) 为单位,建立开放共享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临床检验等中心,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运营管理,提升医共体之间的协同服务实效;着力促进县域医疗卫生能力新提升,对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防融合、醫养结合等内容作出规定,还对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地,以及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作用发挥作出了规定;着力加强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组织保障,从组织推进改革的角度,明确了医共体建设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