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新冠肺炎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预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

  姓名:xx

  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5、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6、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7、协助上级教育、卫生部门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部门与卫生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二、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5、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排查和后续相关工作。

  三、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微信、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