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将居住权写入法律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被写进了物权编中。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无论房屋所有权是否转让,均不影响居住权的实现。这一规定更加明确地保护了居住权人的利益,充分彰显出我国刚柔并济的立法特征。

居住权在《民法典》第306条被定义为,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遗嘱,经登记而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权属性意味着居住权人依法可以对抗继承人的所有权。

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標,需要有居住权制度做法律支撑。《民法典》将居住权作为我国居住方面的一项制度,无疑对“住有所居”起到了推进作用。既保护了居住权人,又保护了非特定关系人之间稳定的居住保障关系。

居住权制度与租赁关系相比,给居住者带来的是更高的稳定性居住环境。尤其是在我国流动人口急剧增长的今天,只要有合同或遗嘱,居住者就不会被驱赶出去。既支持了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又加大了房屋的有效配用。

居住权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构建住房新制度提供了依据。居住权制度赋予依法居住者合法的居住权利,居住者不仅可以自由、平等地生存与发展,还可以为稳居而维权。既丰富了建立我国更加开放宽广的住房新制度的思路,又助力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

居住权制度是民生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距今还有将近半年的时间,期间学习、理解、掌握《民法典》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尤其要带着问题学。譬如:当居住权被更多、更广泛地运用时,是否会出现、是否允许出现投资居住权行为;当居住权人依法长期居住时,对房屋的流通会产生哪些影响;享有居住权的人是否应该履行交纳相关税费的义务,合同或遗嘱不明确时该怎样裁决;一旦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该如何维权等等。

时间紧迫,事件重大。为了《民法典》的顺利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期待社会各界广泛参加实践与探讨,进一步构建安居乐业的和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