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变迁因素分析

周建国

摘 要: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是新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在不同时期,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不同,其变迁结果就不同。农村土地权利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相反,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甚至受阻。在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逐步实施的背景下,分析其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对于正确分析和理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地权利;生产关系;生产力;变迁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8-0031-02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产品分配等形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作用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属于经济基础;农村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属于上层建筑。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关系,农村土地所有制决定农民土地权利。生产力是引起土地权利制度变迁最重要的因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如果农村土地权利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就快,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就充分;相反,如果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就慢甚至受阻,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就不充分。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建国初,农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国家要发展农村经济,带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于是在农村实行土地权利制度改革。1950年6月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因此使得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从而实施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即“两权合一”的农地权利制度。据统计,1950—1952年,农业生产总量平均每年以13.8%的速度发展,农业发展呈现出一派喜人的景象。这说明农民土地个体所有制基本上适合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并呈现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强大生命力。建国之初,在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赋予农民自主经营权,提高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热情,充分发挥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得农村经济恢复和发展,在当时具有很好的进步意义。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农业合作化是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路径。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原来的农民个体生产经营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农户生产的分散性制约着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再生产无法进行,并且农户个体力量往往出现生产工具不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难以进行,导致农业生产难以抵御自然灾害。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小生产,与商品生产相对立。农业小生产“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1]。可以说,农业小生产既是落后农业生产关系的表现,也是落后农业生产力的表现。因而,为适应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将农村分散的土地收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予以社会主义性质改造。1953年12月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了办社经验,指出了对农业个体生产经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道路。互助组弥补了单个农户劳动的不足,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初级社克服了小农经济的缺陷,符合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为了加快实现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6月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引导广大农民将原来的初级社改造为高级社,将农民私有土地转归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现了高级社集体享有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即“两权合一”土地权利制度。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于1956年基本完成了对农村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此确立。

三、人民公社化时期

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于党和国家错估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做出了对农村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的不正确的土地权利政策。1958年通过《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在全国农村开展起来。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收归人民公社所有,平均每个公社拥有约0.4万公顷土地。这种大规模的土地集体所有生产关系超越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62年9月,党对人民公社化运动进行反思,并于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集体所有制[2]。总体来看,人民公社化运动妨碍并窒息了广大农民生产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因为农业生产上严重的官僚主义、长官意志和瞎指挥剥夺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3]。由于公社集体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并且在人民公社内部同一土地产权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个所有权主体,导致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和易被侵害,从而损害了广大农民土地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停滞不前。据统计,“1957—1978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73.37元增加到133.57元,21年间仅增加60.2元,还有约2.5亿人得不到温饱。”[4]而且,“这 21 年是新中国农业发展最慢的21年,农业生产年平均增长率只有1.48%,粮食产量平均增长率为2.13%。”[5]

四、改革开放以后

1978年,安徽凤阳的农民意识到了当时土地权利制度的弊端,偷偷实行包产到户,自发地进行农村土地改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做出实施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权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原来的人民公社集体生产经营模式,突破了“一大、二公”的旧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关系的确立,使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得以解放,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促进了农村经济迅速增长,进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广大农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自由处置“上交国家、留足集体”后剩余的生产经营收益,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取得了较好的制度绩效。”[6]“1984年,我國农业总产值2 380.15亿元,比1952年增长了291.7%。”[7]农村实践证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制度,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自主权,发挥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五、新常态以来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农业基础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权能受制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不再适应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需求。很多试点地区已突破现行法规定,进行农地改革实践尝试,以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由于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如果农村土地权利制度要适应生产力发展,就必须改革完善土地权利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边际效用不断递减、效率降低,逐渐落后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给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8]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权利结构,使得农地经营处于碎片化状态,难以适应规模化和现代化生产经营。研究也证明,“家庭分散经营具有如下弊端:生产规模过小,规模效益无法体现;组织化程度低,难以避免农业生产活动的盲目性;农产品的市场化提高了竞争风险,单一农户难以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性质导致土地利用的碎片化,农地流转不顺畅,农业生产依旧在小规模经营的低水平之上运行,显然不符合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要求。新常态以来,为了顺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所引发的土地利用关系的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了完善农业生产关系,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完善土地权利制度的方针政策。党中央确定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并将其确定为新时代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中“立法必要性”被概述为:“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立法首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2018年12月修法,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詹王镇.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

[3]  许文兴.中国共产党对农民问题的认识演进及其启示[J].东南学术,2008,(4).

[4]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5]  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N].光明日报,2016-01-26.

[6]  沈滨,柳建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农业绩效[J].生产力研究,2013,(1).

[7]  刘先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治学分析[J].政治学研究,2014,(4).

[8]  馬敬桂,查金祥.我国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2004,(3).

[责任编辑 文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