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员工的决定 开除员工决定网上公示无效

  问:我于2010年6月12日被某快递公司录用,2010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约定基本工资为每天60元还有补贴。   2011年11月,快递公司称,我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带领社会人员到公司滋事,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严肃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发文挂网公示送达。
  我不服此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裁决快递公司应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支付2010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818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32元;支付拖欠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658元。而我认为这一裁决错误,我认为我没有收到过公司的除名通知,与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请问我怎么办?
  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实有错,快递公司认定您在工作期间存在错误,决定开除,但作出决定后未送达给您,仅是挂网公告。因此,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未生效。您仍是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之说。您在快递公司工作,公司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支付您的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您可以到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您坚持在公司工作,也应该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需知此次开除无效是因为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除名决定,否则您就不会如此幸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