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思考和建议

陈利浩

当务之急是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规范,使得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架构和市场化改革的实际进程之间自洽。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要求“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规范,使得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架构和市场化改革的实际进程之间自洽。

一、问题:“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在数量和产值,而且在资产规模和控制力上都受到挑战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可见,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公有制都是制度的基础和发展的主体。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非公经济的规模、活力等的增长日新月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作了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按这一统计口径,民营经济已经超过“半壁江山”。如果把民营经济都归入非公有制经济,加上数量可观的外资企业,公有制经济的产出规模小于一半已成定局。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随着技术创新对经济规模贡献的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统计口徑下的比例还会继续增加。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共十五大首次正式提出的。十五大报告中对此的定位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十五大召开的1997年,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仅为24.2%,但报告就已经把公有制的优势定义在“社会总资产”,而不是“国内生产总值”,说明中央对非公经济的发展是做了充分预估的,前瞻性地把公有制主体地位定义在“资产”和“控制”。

但是,以“资产”论,当时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个体普遍不大,投资能力较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间投资的增幅惊人。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原主任、发改委原新闻发言人严鹏程2018年9月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从投资总量占比看,2012年以来,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已连续5年超过60%,最高时候达到65.4%;尤其是在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八成,成为投资的主力军。恒大研究院2019年10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1—7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比60.3%,在制造业投资中的占比更是达到85%以上。随着投资差距的持续和扩大,民营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例无疑将不断增加。

以“控制”论,早期的非公经济主要在民生、服务领域,体量和技术含量都较低。但是,由于非公经济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的内在驱动,企业体量、技术含量增长迅猛,现在已经拥有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并将继续增大比例。而由于在信息时代、后工业革命时代,创新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要素,技术对产业、行业的控制程度日益加深,民营企业实际上已经在不少领域形成了控制力,电商、社交、出行、手机、移动支付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且占消费市场主体的行业,都是民营经济在唱主角。而且,随着民营经济所占的技术创新比例的持续和扩大,加上某些资源和自然垄断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公有制经济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上的优势也将受到挑战。

二、被忽视的原因:对企业分类的统计误差和对集体经济的定位偏差

以上现象,一般都被认为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实力和规模的扩大所致。笔者则认为有两个重要原因长期被忽略,即对企业分类的统计误差和对集体经济的定位偏差。

1.对企业分类的统计误差

现行对企业的统计分类依据是企业工商登记的注册类型。从判定“企业所有制”的角度,我国现行的工商注册性质有三种情况:

一是可以确定为“公有制”的,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二是可以确定为“非公有制”的,如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三是不能确定所有制性质的,如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笔者对统计数据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一个现象:在以往各种占比分析中,把不能确定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相关指标,都统计到了“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中。

先来看“企业数量”。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7年全国按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法人单位数如表一所示。

从表一可知,从企业注册性质可以明确为非公经济的企业(私营企业)占比为79.40%,从企业注册性质不能明确为非公经济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数量占比为17.53%。可见,通常所说的“民营企业贡献了90%以上的企业数量”,实际上是把相当一部分从企业注册性质不能明确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数量归入了“民营企业”。

再来看“就业人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7年全国按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城镇就业人数情况见表二。

从表二可知,可以明确为非公经济(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的就业人数占比合计为53.40%,不能明确为非公经济(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就业人数占比合计为25.28%。可见,通常所说的“民营企业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其实是把从企业注册性质不能明确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就业人数都归入了“民营企业”。

再来看“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2—201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如表三。

从表四可知,可以明确为非公经济(私营企业、个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占比2012—2017年分别为27.49%、29.94%、31.67%、32.70%、32.87%、33.57%,不能明确为非公经济(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固定资产投资占比2012—2017年分别为:38.08%、37.49%、36.47%、35.67%、40.09%、39.66%。可见,通常所说的“民间投资占比超过6成”(如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原主任、发改委原新闻发言人严鹏程2018年9月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从投资总量占比看,2012年以来,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已连续5年超过60%”),就是把企业注册性质不能明确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多归入了“民营企业”。

《中国统计年鉴》中没有国内生产总值的分类数据。但从以上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出,通常所说的“民营经济”“非公经济”的各种占比数据,大多是把企业注册性质不能明确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数量都归入了非公经济、民营企业而得出的结论。而这些企业,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的主要形式,里面有不少是国有控股或集体经济控股的。而且,随着国企改革的进程,原有的“国有独资企业”都要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把这类企业、特别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统计到“民营经济”“非公经济”里,既不符合实际,也是对公有制经济的自我矮化。

2.对集体经济的定位偏差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农村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值曾一度超过国有经济。但是,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的双层经营体制后,虽然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但土地的产出却不计入集体经济。在城镇,对集体企业进行企业化改革后,尽管只是把原来虚置的产权变为职工的持股,但因为注册为“公司”,也不把这部分企业计入“集体经济”。所以,统计口径下的集体企业数量从1997年的150.10万降到了2017年的15.56万,集体企业就业人数也从1990年的3549万下降到2017年的406万人(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都下降了约9成。这种统计方法,也导致了对集体所有制的自我矮化。

三、解决思路:为集体经济求实正名

对企业分类的统计误差,可以通过在公司工商注册性质中增加“控股类别”或通过其他统计方式解决。下文主要讨论如何纠正对“集体所有制”的定位偏差。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用列举法列举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两个大类:“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但是,如上所述,对以上两个大类,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都逐步不统计为“集体经济”,而统计为“非公经济”,其理由就是:由于在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和城镇的集体企业改革中,都程度不同、形式不同地体现了“个人份额”,而按照某种“理解”,“集体所有制不能有任何属于个人份额”,集体经济只能是“集体所有”,不能以任何形式量化为个人,一旦量化为个人就是“私有制”了。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体所有制是马克思1874年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教训时提出来的。他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这里的“继承权”和“农民所有权”就是个人份额。可见,在马克思的设计里,集体所有制并不排斥个人份额。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出了有别于“私有制”的“个人所有制”的概念,而且,这种“个人所有制”的性质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共产主义的,这和马克思在不同场合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发展的前提”等论述是高度一致的,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持久魅力所在。

苏联的“合作农庄”,我国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农村和城市的各种“合作社”,都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形式。但由于违背了劳动者自愿的原则,剥夺了劳动者的“个人份额”,“名为集体所有,实为无人所有”的虚拟产权主体和模糊产权关系制约和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无论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还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史,这都是深刻的教训。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农村改革为突破口。安徽小岗村那份石破天惊的“生死状”,其核心就是让农民有了“个人份额”,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

我国城镇的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产权虚置被称为“二国有”,严重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也进行了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主要形式是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使得“职工共有、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形式多样”成为集体经济的主要特征。

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形式的“个人所有制”和“个人份額”,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所取得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特征。根据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劳动者按劳联合和劳动者按资联合”是集体所有制的两种形式,这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特点。

其实,那些坚持“有个人份额就是私有制”的论者,也乐于承认农村联产承包、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效果,也认为这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和积极性、解放生产力的不二选择,但他们就是认为,这已经不是公有制而是私有制,反对把农村和城镇的改革定位于“集体经济”。按照这个逻辑,凡是能让劳动者吃饱饭的经济形式都是“私有制”;而被称为“公有制”的,只能是束缚劳动者积极性、让人民吃不饱饭的。这不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是对改革开放的否定,更是对制度自信的嘲弄。

笔者认为,要对集体经济作出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的定义,需要根据改革开放的实践,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成果的分配权进行适当的区分。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家庭、个人通过联产承包所得到的只是土地产出的收益成果,对于主要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大型农业机械等,没有任何一个农民个体有权支配、处置,而需要农民“集体”(如村民委员会)决定。我国城镇对集体经济的改革,或在改革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股份合作公司、合伙企业,不是“一股独大”(如没有任何单一个人占有公司股份比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份的主要意义体现在公司的利润分配,对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等,没有任何一个职工、股东个体有权支配、处置,而需要股东“集体”(如职工持股会、股东大会等)决定。在以上情形下体现的“个人份额”,如农村里村民的“承包权”、城镇里职工的“持股权”、上市公司股民手里的“股票”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不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是“收益分配权”,生产资料本身还是“集体所有”,不为任何特定的个人所拥有和支配。这样的经济组织,无疑应属“集体经济”。

以华为公司为例。包括任正非在内的任何员工,都没有独立的对公司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支配权,对公司资产、财产的支配、处置,依照公司章程由职工持股会“集体”决定,所有员工包括任正非的持股权只是收益分配权。在任何意义上,把类似华为这样的企业视为“私有制经济”,应该都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

因此,应该实事求是、毫不含糊地为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经济求实、正名。这不但是理论上的正本清源,而且将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首先,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集体经济的作用和地位得到实事求是的肯定,将使公有制的产值、税收、企业数量、就业人数占比显著提高,“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其次,明确了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优势,就可以引导更多的公司向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方向去组建、去改造,壮大集体经济的队伍,进一步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

再次,把企业从原来的“私营”恢复为“集体”,就把“自己人”从领导人的肯定变成了本质属性的界定,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感、获得感就能得到有力提升,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积极性也将持续迸发。

最后,对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企业,党政干部、金融机构等再也不用担心对其重视、支持会带来“政治不正确”,保证了一视同仁。

四、建议

第一,对于从企业工商注册分类不能判定所有制性质的,如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增加“所有制性质”的分类,以区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非公有制,并根据社会经济现实增加“无控股股东”的分类,从而消除统计分类的误差。

第二,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产值统计入集体经济。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即使多年连续下降,但第一产业的GDP占比仍接近8%。

第三,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四条进行修订,其中:把“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改为“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资金、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在“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后增加“(四)是指以劳动、资金、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资源投入本企业,并在本企业参加分配的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在本企业就职。” 增加一款:“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合作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

第四,在各种统计、占比分析中,把各级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值、就业人数、税收贡献、创新成果等统计入“公有制经济”。

第五,通过领导讲话、党和政府的文件、理论宣传等各种途径,肯定集体经济的作用和地位,肯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模和发展。

(作者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九三学社中央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新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

责任编辑:尚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