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的实务探索与思考

杨德伟 童益楷

摘 要: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是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官适用该项制度的主办主导作用,协同公法司出台的一项工作机制。悔过书具备证据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补强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修复社会关系等具有积极作用,它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书面体现,相比具有契约合意属性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言,悔过书更能发挥属性优势。

关键词:认罪认罚 悔过书机制 法治效能

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各地区积极探索相关机制,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进。本文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巫溪县检察院)建立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为样本,介绍该机制的实践和探索,从多个方面分析讨论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的可行性和功能价值。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北京、重庆等18地区试点两年。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并在第15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第6条、第7条规定认定了“认罪”“认罚”的把握,第8条、第9条规定了从宽的理解和从宽幅度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在适用该制度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讯问次数增加,导致诉讼资源浪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开展过程中,认罪认罚案件在检察环节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需要两次以上提审犯罪嫌疑人才能完成具结书的签署,程序性讯问次数有所增加。以巫溪县检察院2019年度公诉案件为例,受理498人,其中本地羁押135人,异地羁押48人,羁押人数占全年的40%,如果都多次进行程序性讯问,无疑路途时间、人员安排、公务用车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

量刑指南缺失,量刑经验不足。我国刑法是当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議的实体法依据,但实体法在量刑上的规定过于原则、幅度较大,实践操作上缺乏有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就贩卖毒品、盗窃罪等23种常见罪名的基准刑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统一的标准,并且对它们的量刑情节、量刑方法等进行了解释。但依旧存在不足,并具有滞后性。比如没有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度”的裁量权过大。检察官在作出量刑建议时可参考的依据较少,往往难以给出精确的量刑建议,导致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率较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影响诉讼进程。巫溪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虽口头愿意认罪认罚,但时常出现翻供的情形,甚至在批捕环节、公诉环节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到审判环节翻供,辩称原供述时被诱供、逼供等。

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明,主动参与度不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值班律师与以往犯罪嫌疑人通过委托聘请的辩护律师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当前法律法规对其定位和身份存在模糊之处。值班律师的参与度有限,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不大。

鉴于上述问题,巫溪县检察院于2019年6月,组成专门调研组,通过走访调研,协商沟通等方式,于2019年7月23日,与巫溪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研究制发了《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工作办法(试行)》,在巫溪县辖区试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

二、认罪认罚悔过书的内涵及价值评析

(一)认罪认罚悔过书的内涵

认罪认罚悔过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的意愿,对实施犯罪的主客观情况纪实表述的书面材料,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是对具结书指控犯罪事实及案件当事人具结悔罪内容的补充完善;是自愿真诚认罪悔罪的诉讼载体,有利于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悔过书主要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基本信息、犯罪事实经过、犯罪目的动机、悔罪表现等内容,充分体现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认罪认罚悔过书的证据属性。悔过书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自愿自主书写;二是产生于案发后,可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三是空间环境多样,可以是看守所,也可以是居住地,还可以是办案区;四是有公权力介入,但公权力并不干扰行为人意志;五是悔过书内容系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客观情况纪实表述,表达方式上更贴近于“供”和“述”;六是悔过书的形成方式和依托的载体让其具有了证据资格,同时具备了证明力。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调查期间或者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所写下的 “检讨书”“悔过书”“自书材料”等书面材料也是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常见的证据形式。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八类法定的证据种类,将悔过书归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更为贴切。

认罪认罚悔过书与具结书的关系。认罪认罚悔过书具有证据属性,能够证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正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对证据进行准确评析,作出精准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结书,是公诉人向犯罪嫌疑人发出“邀约”,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三部分,属于法律文书。而犯罪嫌疑人的承诺,包括对上述三部分内容的认可。控辩双方在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之后所签署的一种以具结人承诺自认为性质、以双方契约合意为本质、以犯罪事实和罪名为具结内容的书面文本,具有契约合意的属性。同时,具结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更加明确的可期待利益。这种契约效力在于对“具结之后”行为的约束而非对“具结之前”案件事实的固定。

(二)认罪认罚悔过书的价值评析

认罪认罚悔过书具有合法性。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在刑事领域,具结悔过以法条的形式予以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过程引申出悔过书这一概念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自愿性得以保障。首先,自愿性的程序保障。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在受案之日起3日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包括自愿认罪及认罪导致的法律后果。其次,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以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忠实义务、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获取的信息制衡控方,以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资源、知识以及心态上的劣势,寻求在认罪认罚中的平等协商并作出自愿选择。另外,法官核实义务作为最后保障。

认罪认罚悔过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累”是考量认罪认罚悔过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诉累”的产生原因在于普法力度不够、司法权力寻租、司法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较高等。而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能很好地阻隔“诉累”的产生,这是由刑事案件的三个诉讼阶段所决定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有自主的选择权。基于其所作的选择,检察机关能准确地作出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建议。认罪认罚悔过书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建议,有利于审判机关作出裁判。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能够预知所应承受的刑法评价,诉讼效率能够得到保障,可以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累”。

三、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质效

2019年度,巫溪县检察院受理公诉案件319件498人,审结301件463人,适用认罪认罚281件429人,占审结案件的93.36%。值班律师参与327人,指定辩护54人,自行委托48人。其中起诉375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89人,占起诉人数的23.73%;确定刑量刑建议286人,占起诉人数的76.27%。法院适用速裁程序92件,简易程序108件,普通程序31件,分别占比39.87%、46.75%、13.42%。认罪认罚法院适用率94.8%,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97.96%,一审案件当庭裁判率99.2%。无撤回起诉或无罪判决案件。试行悔过书机制初步显现出五个方面的法治效能。

认罪认罚协商合意前置,减少了当事人讼累。试行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以后,本院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135件203人,批准逮捕106件155人,在这些案件办理中,基本可以在审查逮捕环节达成认罪认罚合意,审查起诉环节讯问核实材料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两次法定讯问过程中完成相关工作,有效地避免了多次訊问浪费人力和财力,减少了当事人讼累。

补强犯罪嫌疑人供述,防止翻供。一方面,悔过书可以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当犯罪嫌疑人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出现翻供等情形时,其辩解理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此时更有利于办案人员作出准确的判断。如郑某故意杀人案,郑某在侦查初期书写了认罪认罚悔过书,之后由于同仓人员告知其法律知识,得知了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巨大差异,于是翻供,辩称系过失致人死亡。但其在悔过书中详尽描述了整个故意杀人过程和心理历程,包括其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准备工具、实施的经过、藏尸地点,当时及事后的内心斗争等均有详细描述,该认罪认罚悔过书载明内容与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应证,足以判定其翻供理由不能成立。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后以故意杀人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提高值班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参与度。认罪认罚悔过书的内容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犯罪动机、犯罪经过及后果、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等情况,值班律师优先查阅悔过书可以了解基本案情,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及时提出定性和量刑意见。如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值班律师通过查阅悔过书,了解到唐某的家庭贫困这一情况,随后值班律师收集提交了唐某经济状况方面的证据,为检察官作出客观公正地确定量刑建议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撑。

有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案结事了。认罪认罚悔过书要求犯罪嫌疑人既要撰写真实自愿的悔过书,同时还要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修复,提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或确认,证明其认罪悔罪的真诚度。悔过书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的修复补偿承诺,有利于检察官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如邓某盗窃案,批捕环节邓某在讯问过程中提交了悔过书,表示愿意赔偿并指定了履行人和电话号码。检察官通过其提供的号码找到履行人,并居中调解,被害人认同邓某的赔偿意愿,损失得以赔偿,同时出具了谅解书,检察官据此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涉案当事人现身说法,强化了普法宣传。悔过书机制要求,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决定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之前,以及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都要宣读悔过书。涉案当事人宣读悔过书,一方面是对自身的一次再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对现场参加听证、旁听等人员及观看庭审直播的观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涉案人员通过自己真实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启迪和警醒他人,从案件中吸取教训,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尚待深化的问题

第一,值班律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重要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值班律师的权益,提高值班律师参与度。一是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值班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为值班律师免费阅卷提供多种方式,如复印、刻录等。办案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协助。二是规范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的定罪量刑等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并随案移送。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值班律师工作量、值班时间、成本支出等因素,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经费,确定值班补贴标准并按月发放。

第二,部分被告人只想通过悔过书获取从宽的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可能“反悔”甚至翻供,存在不诚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认罪认罚悔过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自愿书写,其自愿性应该得到保障,有反悔的权利,但是反悔之后应该得到相对应的刑罚评价,即不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对“反悔”或翻供等不诚信行为,公诉人应及时调整量刑建议,并对庭审活动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之后,再故意犯同种类罪的是否依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笔者认为悔过书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一次诉讼过程的再教育,加之科处以从宽的刑事处罚,行为人应当引以为戒,敬仰和遵从法律,再犯同种罪的不宜予与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是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的一项机制创新,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有效的解决实务中的一些问题。当然,该机制尚有诸多方面需在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以修订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