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污染治理经验对浙江“五水共治”的启示

程王菲 孙立春

摘 要:近年来,浙江省“五水共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治污水”是“五水共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这与日本之前的水污染治理有重叠相似之处。日本的水污染治理经验对浙江省的“五水共治”有以下启示:一是加强事前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教育,二是公众参与且自下而上推动,三是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日本水污染治理经验;五水共治;启示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8-0134-02

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带来了沉重的环境负担,另一方面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江南水乡浙江来说,水是生产的基础、生态建设的关键、生命的源泉。可见,治理水环境刻不容缓。为此,浙江省委、省政府及时提出了“五水共治”的总体方针,即将“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防洪水、抓节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需要突破的改革项目。由此可见,“五水共治”不仅是推动浙江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也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意义所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一直致力于国内经济的恢复和重建。的确,经济的重建使日本很快摆脱了战争带来的阴霾,重新步入发展正轨,世界经济排名也飞跃至全球第二。但在此期间,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公害问题,日本也不得不为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经过多年各方的努力,日本国内环境尤其是水污染治理上得到很大的改善,现在甚至以“花园之国”著名于世界。

本文重点聚焦日本熊本水俣病、富山痛痛病,对比分析浙江“五水共治”和日本水污染治理,结合浙江实际,学习日本水污染治理方面的经验教训,为科学构建浙江水污染治理机制,打造宜人可居的浙江水乡环境提供经验借鉴。

一、日本主要的水污染事件

1.水俣病。日本熊本县20世纪发生的水俣病是由有机汞中毒引起的。原因是日本熊本县水俣镇一家名为智硕的氮肥公司排放了未经处理的废水,这些含甲基汞的工业废水连续排入水俣湾和未知水体中。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和生物浓缩使水生物(如鱼和贝类)中毒,之后人类摄入有毒水产品、水体后中毒发病。患者会肢体麻木、运动障碍、痴呆,听力和语言机能受到损害,中毒的结果不可逆。但政府和公司态度暧昧、互相推诿,最后以赔偿来大事化小解决。直到10多年后第二次水俣病的爆发,政府才直视现存问题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出台关于水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这是一场跨度41年的维权、治理。

2.痛痛病。痛痛病是指在日本富士县神通川河流域发生的一次土壤污染事件。1955年,富士县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疾病,最初是腰部、背部、手脚等关节疼痛,然后蔓延到全身,伴有针灸痛,有的人因为难以忍受痛苦而自杀。发病人在数年后脊柱变形,骨脆易折,衰弱疼痛至死。据调查,这是因为神通川流域上的金属冶炼厂排放含镉废水。当地居民长期饮用受镉污染的河水,食用含镉大米,导致镉在体内蓄积中毒。痛痛病和水俣病一样都是不可逆的。相比于解决水俣病的做法,在解决痛痛病事件时政府及时的调查、明确的态度,企业的及时妥协、社会责任感上还是值得肯定的。

二、日本水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

1.1971年成立日本环境省。水俣病和痛痛病相继发生的多年间,被害人发起的维权行动拉开了日本环境保护运动的序幕。迫于各方压力,日本政府也终于开始直面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不可协调的矛盾,意识到只有阻断水污染,才能可持续性发展经济。1971年,日本成立环保省。政府从过去发生的工业污染中吸取教训,提高环境保护的优先级,综合生态管理立法理念,完善水质保护法律体系,逐步通过法律条文规范政府、企业、公民在环境治理保护中的责任和权利。

2.制定相关法律法規。1970年,日本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上基础,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为全面推进重金属污染的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1974年以来,日本制定了《公共地表水水质镉含量标准》和《土壤和水稻镉含量标准》,加强了重金属污染的防治管理。

3.赋予公众监督权力。1972年,富山县和三井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协定》,设定了排放标准,限定了工业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富山县每月都对神一水坝进行水质抽查工作,对矿山区的工厂排水、排烟等排放物进行严格的重金属检测,在公用水域的重要地点设置自动水质检测器,必要时可要求工厂上报污染情况报告。

4.救济补偿。1967年,日本政府启动对痛痛病患者的的补偿和救助工作。根据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富山县在听取卫生污染损害认定审查会议意见后,对患者进行了鉴定,并开展了公费治疗等一系列救助工作。1973年关于水俣病相关判决生效后,日本氮素公司向水俣病患者支付了慰问费、医疗费等赔偿金。

5.利用税收制度进行治理。日本政府在痛痛病的解决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税收手段的积极作用,通过征收设备固定资产税和其他防治公害税,将一部分税款再分配给受害人进行补偿。在污水处理、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等污染防治措施方面,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根据日本《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法》等相关的法律,政府会根据一些污染排放物的排放量而收排放费用。

三、日本水污染治理经验对浙江“五水共治”的启示

1.事前防治。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水俣病和痛痛病作为工业化发展的负面产物似乎是难以避免的。早期工业发展中的日本,一面是有限的技术水平,一面是一心追求经济发展的急切心情,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很难具有环境上的预见能力。虽然水污染引起的公害病在最后都得到了解决,但是从经济效益上来看,事后治理并不比事前防治要划算。在痛痛病发生后,法律宣判后总和各类赔偿和治理,费用高达570多亿日元,但是如果进行事前防治的话,费用还不到事后治理的1/4。而从道义上来讲,事后的治理是建立在牺牲了无数无辜的生命基础上进行的。在现阶段的“五水共治”中,我们不仅要积极开展水污染治理,同时要把水污染治理纳入治理之中。防治必定是个多方互相斗争、互相妥协的过程,而建立在法律条例下的防治是最有效的。将政府、个人、企业等的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将防治这一理念深入到日常规范之中。

2.水环境保护教育。在水问题集中爆发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就已经开始了“公害教育”,日本政府力图用文化的力量树立国民自觉地环境意识。日本的环境教育也经历了一个从低级灌输到高级发展的过程,环境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本污染控制的发展。日本的学校并没有专门设立环境教育课程,编写专门的教材,而是将环境教育很好地融入到整体的教育活动之中。教师利用其他课程中有关环境的题材,课上使学生掌握相应基础知识的同时,加深他们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同时在课外积极开展系列实践活动,帮助学生们关注周围的环境,主动地去理解日常生活点滴与自然不可分割的关系,自觉地去承担起人类对环境保护应有的责任与义务。日本的水环境保护理念教育十分值得我们深思。浙江“五水共治”的水环境教育目前只停留在浅层灌输式学习阶段,接下去有必要将水环境保护观念深入到学校的教育活动中,使之成为常态式学习。学校要意识到基于环境教育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依靠單一学科的环境教育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无效的。学校可以在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上制定相应的学习目标,在低年级时让学生亲近自然、爱护自然,中高年级则注重培养学生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使学生树立一定的自然保护观念,最重要的是要逐步培养学生自觉、独立的环保观念。

3.公众参与,自下而上推动。日本的公害病治理和赔偿过程中,包括受害者在内的民间团体、律师、专家等社会团体之间的互动在公害问题解决上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民间团体,他们各有分工,在政府还没有作为正式组织介入时,他们在调查、调解相关赔偿问题、受害者救助上就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日本的环境立法也是在公害引发公众严重不满的情况下启动的自下而上的促进立法。可见,人民群众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环境保护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推动。但现今,公众尽管对“五水共治”持肯定态度,但是“人人有责”意识并不强,主动参与性并不强,基本上以政府引导推动为主。可以想见,政府推进“五水共治”的难度很大。为此,在浙江“五水共治”过程中,公众有必要自主自发地团结起来,不仅是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清除社会上水污染公害,更是积极响应号召,积极主动参与到“五水共治”中推动政策发展,努力营造“政府推动,民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4.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水俣病发生后,正是因为政府和公司态度暧昧、互相推诿,暧昧解决才会导致十多年后第二次水俣病的爆发。相反,在痛痛病发生后,企业的及时妥协和较为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使得痛痛病得到一定控制。因此,浙江在“五水共治”过程中应该做到两个“加强”。一是加强企业自身的防范和管理措施。与重大水质污染相关的企业多为化工类企业,企业在及时进行排污评估,通过技术措施进行排水检测。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制定应急预案。二是强化企业自我责任意识。痛痛病发生后企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与水俣病公司推诿的做法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水污染治理的工程时间跨度往往很长,甚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增长,所以企业应积极承担起治理责任,积极应对,平衡好自身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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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伟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