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内涵、问题及对策

王永华

[摘 要]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新时代党中央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作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顶层设计。一些地方党委在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过程中存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责任履行能力不足、责任清单不科学、责任考评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正确把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提高党委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意识与能力,构建全方位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考核制度、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党内专项责任监管机制,使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关键词]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责任清单;追责问责;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0)04-0003-09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就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如2013年“8·19讲话”提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2],2018年“8·21讲话”提出“压实压紧各级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3]等。以此为指导与遵循,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办发[2016])等文件,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成了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转变。这既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时效性、强化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保障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各级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因为主体责任是否履行好,直接决定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运行质量。针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问题,学术界已经进行了一些研究,但目前来看还不够深入①。由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以深化党的建设理论特别是意识形态建设理论的研究。

一、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

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推动各级党委贯彻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首先必须明晰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只有真正理解了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丰富内涵与精神实质,各级党委及领导干部才会弄清它的责任属性、责任内容、责任结构、责任能力,才能增强其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动性。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由“党委主体责任”概念衍变演进而来。“党委主体责任”概念,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科学总结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的新特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建工作的新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2013年8月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各级党委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1]。2014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的讲话中从规范主体职责、提高主体能力、完善主体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5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4]。至此,“党委主体责任”概念渐趋系统化、规范化,成为近年来使用频率很高的新词汇。党委主体责任的范围很宽,涉及从严治党的各个方面,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统战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深化改革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等。何谓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这是一个新命题,当前学术界对其

尚未明确定义。《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基于上述权威解释,可以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概念作如下定义:党委对自身在意识形态工作中所扮演的不同社会角色及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它是由责任属性、责任内容、责任结构、责任能力等一系列相关要素构成的有机责任体系,目的是通过责任的明确、责任的配属、责任的监管、失责的追究等环节强化各级党委及其成员履行责任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保障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不断深入。

第一,从责任属性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来自于党章党规,是由各项党内规章赋予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直接責任、政治责任和法定责任。直接责任是和间接责任相对应的,各级党委不仅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领导者,还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推动者,而且班子成员必须为其主管的意识形态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承担责任。政治责任是指各级党委作为管党治党的政治主体,意识形态工作是其不可推卸的分内之事;如果党委在思想上轻视意识形态工作、在行动上未能履行好主体责任,便是政治上的失职,应该受到谴责与处分。《实施办法》是中共中央办公厅依据党章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性质、内容、范围、程度、期限与方式作出的明确的规定。这表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也是一种法定责任;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一旦违反有关规定,就会被追究责任,受到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从责任内容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把好方向、管好导向的责任,要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政治、行动上跟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要做到“两个巩固”,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三是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责任,要加强思想理论教育阵地、新闻舆论阵地、文化传播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四是打赢网上舆论攻坚战的责任,要牢牢掌握网络思想舆论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切实维护网上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五是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责任,对各种错误思想言论敢于“亮剑”,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舆论斗争,并依法依纪对相关人进行严肃处理。六是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的责任,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优配齐宣传思想文化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战线队伍坚强有力。

第三,从责任结构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之间分工明确、重心突出、内容全面。在该责任结构下,虽然党委书记被赋予了特别重大的责任,但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意识形态领域出了问题,并非只有党委书记这一个责任主体,而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其他成员均不能置身事外,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从责任能力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内涵包括各级党委在推进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领导能力。一是把握意识形态工作规律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正确处理意识形态工作与中心工作的辩证关系,认识意识形态发展与利益整合相协同的规律,遵循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思想文化的多样性相统一的规律。二是思想舆论引导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进行正面宣传、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方式。三是驾驭意识形态复杂局面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树立问题意识,进行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善于开展社会舆论工作。四是统筹协调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培养宽广眼界、加强战略思维、善于统筹协调,动员社会多方力量一起来做宣传思想工作。

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的障碍

近年来,各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越来越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肩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形成了一把手旗帜鲜明地抓意识形态工作、全党动手抓意识形态工作的可喜局面。然而,笔者通过调研与梳理纪检监察网站上各地的巡视情况通报发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目前各级党委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影响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难以真正落地落实的现实障碍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责任担当意识不强

在意识形态工作中,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缺乏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是不愿“亮剑”。十八大之前,有些党员干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能躲避就躲避,因为这会让个人前途受影响。十八大之后,一些党员干部虽然感受到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风险性,却仍沿袭过去的行为模式,也是能躲避则躲避”[5]。有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意识形态斗争的正确认识,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受到的攻击、危害认识不足,主动反击意识不强;有的人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宣传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在“聚精会神抓发展”口号的掩盖下,放弃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责任;有的人觉得意识形态工作是“务虚”,不能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时间、人力、财力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投入远少于在业务工作中的投入。二是不敢“亮剑”。在意识形态工作中,一些党委与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不敢担当,一旦出现工作上的失误,总是推诿责任;当工作遇到困难与问题时,不敢迎难而上,不敢理直气壮往前冲。尤其是在面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时,不敢坚持斗争、不敢举旗“亮剑”,对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错误思想倾向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敢批评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党委和领导干部甚至已经发现一些干部身上存在着错误思想观点,由于怕得罪人,不敢及时地提醒、发出警告,眼看着这些干部逐渐滑向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深渊[6]。此外,近年来“敌对势力对敢于亮剑者的攻击出现了集团化、政治化、暴力化等方面的特征”,采取“政治上扣‘文革帽子,使之边缘化”“学术上造谣抄袭,使之污名化”“品德上抹黑攻击,使之被丑化”“人身上恫吓威胁,使之危险化”“骚扰单位给其领导施压,使之孤立化”等手段[5],使不少敢于亮剑者在巨大的压力面前退却。

(二)责任履行能力不足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硬碰硬、实打实的工作,既要求领导干部具备直面挑战的斗争勇气和主动担当意识,还要求他们具备扎实的意识形态工作能力,主要是思想辨别力、理论创新力、共识凝聚力、话语支配力等。令人遗憾的是,部分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平庸、担当不到位,不会“亮剑”。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不深不牢,缺乏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导致思想庸俗化,在复杂的斗争中容易迷失方向;二是对干部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思想倾向及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了解不深,缺乏意识形态引领和掌控能力;三是捍卫主流话语权的水平不高,尤其是新兴传播手段的掌握和运用滞后,亟须增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能力;四是沿袭老套的宣传思想工作方式而未能与时俱进,会议与媒体充斥着大量“正确的废话”,反倒激起了人民群众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厌恶情绪,意识形态阵地大量丢失。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领导干部如果意识形态工作水平不高、能力较弱,就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例如,“推墙”一词在网络世界有其特指的含义,即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中国现有的体制和制度,实行“颜色革命”。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中央某部委机关报的官方微博竟然在2015年某日的零点零分发了一条号召大家“推墙”的微博,某省级党委机关报的官方微博竟然也在2016年某日的二十二点三十分发布了相同内容的微博。虽然这两条错误的官方微博很快就被删除,但经网民截图后,在网上被大量转发,由此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3]。上面“推墙”问题的产生,说明少数地方、部门、单位党委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薄弱,基本的互联网知识素养尚不具备。习近平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7](P421)。这是因为,广大党员干部如果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能力不过关,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就得不到保证。

(三)责任清单不科学

当前,不少地方的党委参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编制并实施了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清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责任分解缺乏针对性。主要表现为有些地方党委在制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时,存在生搬硬套上级文件的现象,创新意识欠缺,未能与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制定的责任清单中有些是抽象的内容。比如,“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等责任内容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是笼统的也是难以量化的,其本身不宜作为责任清单,只能充当责任清单中的“纲”,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时需进一步细化。二是对“四个方面”的责任分解不清。“分责的理想状态就是无论政府与外部市场、社会还是内部各部门间,责任都有清晰的边界。通过清单公示,使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自己该管什么与不该管什么,而公众在处理事务时也能直接找到归责对象”[8]。然而有些地方党委在编制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清单时,对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和班子成员的责任界定比较模糊,对何种情况下應由上面“四个主体”中的哪一个来承担责任,没有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正确区分,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问题时因缺乏科学依据难以进行准确的责任追究。三是走老套路,习惯“新瓶装旧酒”[9]。有些地方和部门把往年搞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分解简单地变换名称,就作为主体责任清单,并连续使用很多年。这些责任清单大多来源于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报告,简单摘取报告中的只言片语作为任务,缺乏具体的责任人、具体的进度安排和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责任考评机制不健全

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对党委及班子成员的履责考核是一项常规动作,但不少地方因缺乏一套完善的考评机制,致使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考评质量大打折扣。一是考核原则缺位。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设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时,屡屡忽视植入考核权力分立与制约、考核公开、考核公正和考核效率等重要的考核原则。考核原则的缺位,容易使考核主体在考核工作中忽视具体情形的特殊性和考核对象的个体特征,刻板地搬用某些具体的规则,责任考核工作常因此落空。二是考核机构不力。《实施办法》笼统地规定责任考核的领导机构是上级党委,而具体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是如何组成和运作的则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有些地方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难以细致区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给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带来影响。三是考核内容笼统。目前一些地方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只作了空洞的规定,存在考评指标针对性弱、重点不突出、标准抽象等问题,容易导致考核内容片面化和简单化,使实际的考核工作难以操作,也成为某些觉悟不高的领导干部整人的“合法”手段。四是考核方式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在对党委履责情况考核时,主要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对被考核者缺乏深入了解,对常用的“民主测评”“公开述职”等诸多环节采取敷衍了事的方式,使评价结果的有效性与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五是忽视考核结果运用。一些单位在考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时,没有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任、追责进行关联,尽管这些单位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严重问题,但其班子成员的职务并未受到影响。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

一些地方、部门与单位的党委之所以未能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除了前面论及的原因外,没有做到严格追责问责至为关键。一是问责不严肃。在一些地方,上级党组织对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进行问责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上级领导敦促办理的事件才会追究,从而错失了责任追究的最佳时机。有的党委存在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明哲保身思想,对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时缺乏较真碰硬的勇气,而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息事宁人。比如,有的以约谈训誡的方式代替通报批评处理;有的采取“避难就易”“避上就下”“避重就轻”等办法;有的是“避实就虚”、泛泛而谈,责任追究容易流于形式,未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二是问责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尽管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一般都有“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问责内容,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以量化、方便操作的标准,导致执纪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性,也容易滋生权力腐败的空间。三是问责对象混淆。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进行问责时,未能正确区分党委集体责任和党委班子成员个人责任,要么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而疏忽集体的责任,要么用追究集体责任的方式弱化或掩盖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在追究集体责任时,也未能正确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眉毛胡子一把抓,甚至让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班子成员一同承担领导责任,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责任追究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三、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基本路径

笔者认为,要解决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主体责任能落实落细、落地生根,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科学的态度深入探索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有效路径。

(一)强化责任意识

意识与思想是行动的发轫,任何实践的成功都离不开正确思想认识的指引。“深化主体责任意识就是要持续地向责任主体灌注责任与担当意识,最终使这种意识深植于责任主体的灵魂中,烙印在责任主体的脑海里”[10]。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加强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将有利于形成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强化责任意识要做到三点。一是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党的一切工作中,意识形态工作无疑是极端重要的。“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1]。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抓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11]的理念,克服“意识形态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12]的现象,保持高度的政治坚定和政治清醒,努力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二是强化党委的担当精神。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是一场长期的战争。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于各级党组织而言是一份重大的政治担当,是责无旁贷的,必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不怕得罪人。各级党委要坚守宣传思想教育“主阵地”、种好意识形态这块“责任田”,确保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根本问题上毫不含糊、绝无偏差,要旗帜鲜明、及时有力地批驳和修正社会上的错误言论和主张。三是坚持党委书记带头。党委书记是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首位责任人,必须坚定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的最前线,牵头抓总、靠前指挥,要在承担管方向、管阵地、管队伍、管工作部署、管问责的主体责任方面起到表率作用[11]。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把好选人用人关是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对意识形态领域敢于举旗亮剑者,党委书记要坚定支持、提拔重用,对不合适的干部要及时调整,从而造就出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3]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

(二)提高履责能力

责重山岳,能者方可当之。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极其艰巨和复杂的,党的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各级领导干部需要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提升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努力成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行家里手。

提高履责能力要做到三点。一是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鉴别力。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是我们党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在长期的意识形态工作中,我们党历来注重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提升其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以此促其实现政治上的坚定,并保持高度的政治鉴别力与政治敏锐性。当前,各级党委在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时,要突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在认真地学习后做到真正的理解与相信,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认识和激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鉴别力。二是要尽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引领和掌控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社科理论阵地、网络舆论阵地、学校思想阵地为重点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让这些阵地发出党和人民的响亮声音、传播先进的思想文化,坚决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关注、研究意识形态领域错误思潮的表现形式、特点、演变趋势,研究各种社会思潮间的互动和交锋,从而分辨重大是非,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界限,在复杂和严峻的意识形态斗争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是要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创新能力。改革创新是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动力,各级党委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时,要努力避免出现思想僵化、语言生硬、形式刻板、空洞说教、居高临下、套路单一等积弊,切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内容形式创新、方法手段创新。通过创新主体责任考核机制,使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细化、量化、具体化,为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充分运用心理疏导、平等交流、民主讨论、个别谈心等方法及博客、微信、手机终端、红色网站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使意识形态工作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与普遍接受。

(三)完善明责知责机制

责任清单制度,指权力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权力和职责范围、主体、法律依据、追责情形和流程等以清单方式列举并公之于众[13]。构建全方位的主体责任清单,是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既能有效解决党委内部层级责任分工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能为后期责任监管考核、失责追究等环节提供基本依据”[14](P37)。

完善明责知责机制要做到三点。

一是要完善主体责任传导链条。构建环环相扣、逐级延伸的责任传导链条,能为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提供重要保障。各级党委除了率先垂范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外,还需要切实完成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指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这些单位的党组要认真部署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党的宣传、组织、政法、统战等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建设与各自的业务工作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意识形态工作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督促下级党委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下级党委要参照上级党委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主体责任延伸至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医院等基层单位,构建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分解的工作格局。二是要把握责任清单制定的科学原则。一方面,责任的分解必须坚持“分解科学、数量适度、质量突出”的原则,实现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全覆盖,要符合党委自身的权力结构和职责实际,责任厘定后能够有效实施,避免出现责任分解过程中的唯“数字论”。另一方面,责任的分解必须坚持“动态与静态”结合原则,责任清单只要厘清了就必须坚持实施和贯彻下去,如此便不会损害责任清单的稳定性与严肃性;还应当根据党委责任的动态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赋予责任清单的动态性和时效性。三是要规范责任清单内容。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主体、责任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等。通过细化、厘定主体责任清单,让党委领导班子明白党委应承担的集体责任是什么、党委书记要履行的第一责任是什么、分管领导须担负的领导責任是什么;让他们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不只是党委书记的事,其他成员都是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角”。

(四)建立专项责任监管机制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管长远必须靠制度。推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应建立专项责任监督管理机制,健全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闭环监管的良性系统。

建立专项责任监管机制要做到四点。

一是执行“签字背书”制度。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签字背书”制度作为一项承诺机制和监管机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能够明晰责任主体并把相关责任分到个人,从而增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责任的预期心理,避免其不愿担责、互相推诿或以集体之名而敷衍塞责的问题,是推动责任主体敢于担当、认真履职、落实责任的有效措施[14](P41)。当前,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和“一岗双责”实际,各级党委书记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责任对象签订意识形态建设主体责任书,必须对所辖范围内意识形态责任分工、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读,提出意见并签字,以此作为对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考核与追责的依据。二是健全巡察制度。通过巡察有助于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强化被巡察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各地可以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每个巡察组常规巡察力量的基础上,专门从宣传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分阶段进驻被巡察单位,就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巡察。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报告,将所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有关内容融入巡察报告,再反馈给被巡察单位,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实施约谈制度。约谈制度包括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有及时提醒和“治病救人”的功能,有利于解决苗头性问题。对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应立足于抓早抓小,

趁问题还未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进行诫勉性谈话或警示性约谈,可以提升党委领导班子的警醒意识,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四是开展述职制度。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述职,是对党委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检验,也是对其履责情况的监督。党委领导干部在述职时要明确述职内容,突出责任导向,主要围绕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绩效考核,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执行党委纪律监督检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等“六个纳入”的情况进行述职。要通过创新述职形式来营造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浓厚气氛,如述职人面对面接受参会者的检验,参会者当场逐一点评,现场考核打分,使领导干部能充分体认到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紧迫感。

(五)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加强督促考核,不仅让责任主体“红脸出汗”,而且让其“见筋见骨”,以考核传导压力,以压力激发动力,能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落地。

健全责任考核机制要做到五点。

一是考核原则要明确化。就党委宣传部门应如何设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考核机制,有学者提出要坚持全面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和导向性原则[15];有学者认为,必须将考核公开原则、考核公正原则、考核公平原则、考核效率原则等予以明确。如考核公开原则要求,除了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责任考核的内容、人员、对象、形式、程序、结果等,都必须对外公开[16]。二是考核机构要合理化。在组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考核机构时,要对考核权力进行分解,实现考核决策权、考核执行权和考核监督权的分立与制约,克服目前考核机构职能交叉或缺位的问题,以便使考核权力合理有序地运行。具体而言,就是将考核决策权赋予党委,由其对考核下一级党委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行使决策权;将考核执行权赋予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由其对考核下一级党委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行使执行权;将考核监督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由其对考核下一级党委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行使监督权。三是考核内容要具体化。在设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考核内容时,应尽可能地全面化与具体化,避免出现“空对空”,从而提高实际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为防止考核办法的不周延性,还可以参照立法程序中的兜底条款,将未列举的、列举不尽的、难以列举的内容都包括在一个兜底条款中,并按照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四是考核方式要多元化。过去在进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考核时,一般都是上级领导听汇报、由上级部门提要求,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不利于被考核单位领导主动发现问题、改正错误、完善制度。因此,实践中需要创新和丰富考核方式。我们可以探索实行以问题为导向的考核方式,即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采取发送问询函、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搜集民众对辖区内党政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意见,从而发现和掌握党政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6]。五是考核结果运用要刚性化。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纳入领导干部考察和任免程序,党委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须对人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给出结论性评价。对党委领导班子,将年度意识形态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底时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与该单位的“评先选优”、绩效考核等挂钩,使意识形态工作由“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履责不严、失责不究,责任考核就会高开低走,难以完成推动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各地在贯彻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过程中,一般都规定了比较详细的问责内容;但在实践中,要真正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矩立起来,使这些规定不成为“纸老虎”,必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进一步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追责制度。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要做到四点。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既是思想路线,也是科学方法,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之一。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進行责任追究时切忌主观主义、徇私袒护,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区分清楚责任的性质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既不能“一人生病,大家吃药”,挫伤整个领导班子工作积极性;也不能“大家生病,无人吃药”,搞所谓“特殊化”“下不为例”和“变相处理”,使整个领导班子逃避责任。二是健全“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在追究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时,可借鉴近年来各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探索加强责任追究的“一案双查”做法。通过“一案双查”制度,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或部门,除对当事人责任严肃追究外,还要对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的个人责任一并追究。这对于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地落实、遏制党委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倒查”是近年来为防止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一项有力措施。在健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借鉴“责任倒查”机制,既倒查深究党委是否履行主体责任,也倒查深究纪委是否履行监督责任,还倒查深究宣传部门是否履行执行责任,从而将全面从严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压力传导给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真正发挥责任追究制度的威慑力。四是健全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在近几年的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履行意识形态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党内通报,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各级党委要对所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的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党内通报,通过这种常态化的监督手段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于意识形态领域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更是不能拖延,必须及时地公开通报,从而向社会传递“有权必负责、失职须问责”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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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