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范文精编

浅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范文精编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各的优点和局限性,在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当下,社会更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日益增加的纠纷。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政策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断。这项论断反映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准确把脉矛盾纠纷的发展与化解趋势,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现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使得社会中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加,甚至呈井喷式的增长。

  司法改革的深入,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和完善,使得“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根本的解决。相关数据显示,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而与案件持续大幅上升不协调的是,近些年的法官人数几乎没有增加,司法资源与司法能力无法满足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实际需要。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发挥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引领、推动作用,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衔接和有机协调,在法治建设的同时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以保障社会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三、我国现存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促使矛盾双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例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毁损财物等行为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组织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行业调解,近年来,我国各行业协会也纷纷设立调解中心,如会计师、医师、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建筑装修、化工、旅游等行业协会均设立了专业的调解组织,聘请法律专家、专业领域专家、行业代表、用户代表等多方参加,形成中立第三方机制。

  此外还有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介于诉与非诉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

  人民调解的主要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总计35个条文,只是对人民调解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行政调解的依据主要是各个部门的规章;行业调解主要依据也是行政规章和当事人的自我选择。劳动和商事仲裁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终局性不强,导致很多时候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调解主体缺乏公信力

  虽然调解执行主体日益多元,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等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我们仍应看到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的系统培训、各项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非诉调解中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仍较为严重,人民群众对各类调解主体的信任度严重不足。

  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两个努力方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以构建更为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推进调解立法进度,制定专门的调解法,对现存的各类调解形式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调解主体、调解范围、调解流程、调解执行等各个方面对各类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规定。同时运用综合思维,通过立法完善、建立相对具体的机制,实现《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

  (二)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在队伍建设方面我们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对现有调解队伍进行规范,加强培训,所有人员持证上岗;第二步:法院系统吸收专业人员加入调解队伍。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其次,人民法院加强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再次,各级法院建立专家委员会名录,吸纳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加入专业名录,逐步建立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特定案件的前期筛查机制。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各的优点和局限性,在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当下,社会更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日益增加的纠纷。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需要顶层的设计,立法的完善,更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协作,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让我们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逐步构建开放共享、多元共治的诉前纠纷解决机制。